針對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臺灣當局接連祭出狠招打擊食安違法行為。臺行政管理機構18日決定,每年撥出專款10億元(新台幣,下同),獎勵查處食安案件表現突出的縣市政府;立法機構同日也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訂案,對製造、販賣黑心食品的奸商最重處以20億元的鉅額罰款。
臺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江宜樺18日核定,將從當局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中每年提撥10億元,對查處食安案件表現績優的縣市政府給予專項獎勵。對表現不佳的縣市政府,則研擬減少對該縣市的計劃性補助。此舉旨在激勵縣市政府積極打擊不法,解決食安問題。
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面提高對違法企業及其負責人的罰責與刑度。對製造販賣黑心食品、情節重大有危害健康之虞的企業負責人,除最重刑責提高為有期徒刑7年外,最高還可處以8000萬元罰金,致人于死最高可處以2億元罰金;企業部分再乘十倍,最高可處以20億元罰金,是修訂前的十倍。如果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官判決時還可酌量加重處罰。
這一法規增訂“舉證反轉”條例,食品業者製造對人體有害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傷告上法院,舉證責任由業者負擔,業者須證明非自身責任或已盡相當注意責任,否則都要負責賠償消費者;增訂“防脫産條款”,即違法業者即便將名下財産轉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仍可聲請法院扣押;規定食品廠“分廠分照”,食品廠應單獨設立,不可以在同一個廠址、廠房時製造、加工、調配非供食用之物;首度加入“危險犯”概念,對於有危害健康之虞且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不必等到造成傷害,即可開罰;設定“吹哨者條款”,員工檢舉僱主的黑心行為若遭解雇、調職等,將來員工訴訟費用將由食安基金全數承擔。此外,還規定上市、上櫃的食品企業必須設置自己的實驗室,對食品進行自主檢驗。
這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近6年來第七度進行修訂。臺法務部門表示,希望通過修訂法規,對黑心食品業者能“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以遏止黑心廠商,有效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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