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消息,馬英九去年10月出席活動時遭一名薛姓女子丟鞋,後警方將她移送法院。臺北地院簡易庭認定她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
薛姓女子的義務律師曾威凱在個人臉書(facebook)上回應,“在你丟出鞋子的時候,就已經付了律師費,而且不罰。”
法院裁定指出,馬英九在去年10月20日出席臺北市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在場薛姓婦人朝他丟鞋,但未擊中。警方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將薛婦移送臺北地方法院。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臺灣目前常見的觀禮、大會或活動致詞,並非臺當局領導人法定職務,也不屬於任何民選或官派公務員的“任何”法定職務。行政機關或活動主辦單位為達大會或活動風光開幕,而邀請民選或官派的公務員到場與會,依法不能以警方須為其長官規劃相關警衛措施,就把首長的作為定位為其法定職務。
法官認為,馬英九當時前往觀禮並致詞,並非是法定的職務,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的規定,因此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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