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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擬重設規定:公務員自殺可領撫恤金

2014年07月24日 15:48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24日消息 臺灣“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撫恤規定施行細則修正,公務人員自殺身亡放寬有條件可領取撫恤,全案待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2011年,“立法院”要求“考試院”遏止自殺風氣,應避免造成鼓勵自殺的不良風氣,“考試院”遂修正公務人員撫恤規定施行細則,取消自殺公務員得領撫恤的相關規定。

  但“銓敘部”(臺“考試院”下設機構)認為相關規定太嚴,5月間在“考試院會”提案,將“自殺死亡”不能辦理撫恤,修正為“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或通緝期間而自行結束生命”,也就是放寬自殺公務人員,仍有可能領取撫恤。

  “銓敘部”認為,考慮時代變遷及現代公務人員生活型態轉變,公務員生理與心理疾病多樣,必須考慮工作壓力或久病難愈等厭世自殺,將病故或意外的概念,做較寬幅度的規範,但仍應排除因涉嫌犯罪、畏罪潛逃或通緝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銓敘部”指出,目前約有一半自殺者是久病厭世,另一半則是因家庭、工作或感情因素自殺,目前這些人都領不到撫恤金,但修正規定後,只要不是犯罪,都可能領取撫恤金。

  據“銓敘部”統計,截至2011至2014年3月底止,共有50名公務員自殺,應發給的一次撫恤金、年撫恤金,總計約為新台幣1.35億,這次細則修正過後,也將可溯及既往領取。

  由於全案屬行政命令,仍須送“立法院”備查,因此“銓敘部”指出,撫恤金要等到全案送“立法院”備查完成後,才會發放。(台灣網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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