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11日消息 反服貿學運佔領臺當局“立法院”24天,終於在昨日(10日)晚間落幕。針對此事,臺灣《旺報》今日撰文指出,反服貿行動中,學生們霸佔“立法院”、涉嫌毀壞公物,迫使臺當局檢方發動偵查權。不管主事者是高擎民眾抵抗權還是反服貿的大旗,其違法事實已公諸全民眼前,為維持社會秩序,只有依法偵辦到底,才能讓全民心服口服。
《旺報》文章指出,從3月18日學生們攻佔“立法院”開始,臺灣警方受限于“立院”自主權,不敢徑依現行犯逮捕。之後,反對黨“立法委員”還為其守護,“立法院”又不動用警察權驅離。再後來,《服貿協議》經“朝野”協商,退回“委員會”逐條審查。臺當局在這個事件上已經讓步太多,目前唯一僅存不能再退的尊嚴,就是確保法律得到明確執行。
該文認為,318反服貿行動的違法事實,可分為兩大塊。佔領“立法院”者,屬於妨害公務、毀損。而攻佔“行政院”者,雖也是公然聚眾妨害公務、毀損,但情節較“立法院”嚴重許多,未來在量刑上,刑度必然有別。
此外,3月23日晚間,抗議群眾攻入“行政院”,臺灣警方被迫動用優勢警力驅離,卻被抹黑成血腥鎮壓。當時《旺報》即曾撰文質疑,倘若擔任過“行政院長”的蘇貞昌、當過“副院長”的蔡英文還在任,請問他們該如何處理?
2000年,李登輝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期間,國民黨在“大選”中失利,國民黨支援者包圍中央黨部,警方動用噴水車驅離群眾。2006年,紅衫軍“天下圍攻”行動時,時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是陳水扁、“行政院長”是蘇貞昌,因為抗議群眾後來脫序且偏離遊行路線,也是驅離。
《旺報》文章強調,法律不應因藍營或綠營執政而存在差別。若公然違法者未獲法律制裁,法律公信力將蕩然無存。同樣的道理,法律面對犯嫌,只問行為犯是否已年滿18歲、有無行為能力,不應因為犯嫌是學生就有所差別。至於檢警偵辦起訴之後,考慮社會觀感,是該法輕刑重或法重刑輕,就交由法官獨立審判。
文章最後指出,318事件已經落幕,不管馬政府在《服貿協議》的程式問題上退讓了多少,佔領“立法院”、“行政院”等違法行為是另外一回事,必須公平處置以儆效尤,否則臺當局難係綱常。(台灣網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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