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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機構兩岸協議監督草案明訂協議流程

2014年04月04日 09:37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4月4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行政機構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一旦獲立法機構通過,未來不涉及修法的兩岸協議若送立法機構備查,3個月後未完成即視為已審查,但現正進行的兩岸服貿協議則是例外,將逐條審查表決。

    臺灣行政機構會議3日通過此草案,將送立法機構審議。此草案將兩岸協議流程明確法制化。

    臺灣方面大陸委員會負責人王郁琦3日表示,過去一直有兩岸協議程式的問題,這次既然訂立專法,將準用過去立法機構議事慣例。

    不過,由於服貿協議經過臺灣朝野協商,達成逐條審查表決的決定,就算適用條例也會成為特例,不循3個月後自動通過的流程。

    但對日後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是否會受到立法機構朝野協商的干擾,王郁琦表示,行政部門無法對立法機構職權行使提出意見,這是立法機構內部要厘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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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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