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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報:模糊空間操弄林毅夫案 臺灣須終結錯象

2014年01月17日 14:27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報:模糊空間操弄林毅夫案臺灣須終結錯象

  林毅夫。(圖/中新社)

  去年臺灣立法機關迅速通過《軍審法》修正案。今後軍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臺灣《中國時報》17日文章稱,移送案中最令人矚目的就是林毅夫案。近日金門高分檢已決定對此案繼續發佈通緝,防務部門製造“模糊空間”操弄此案,令人失望。文章呼籲臺當局應終結親痛仇快的“敵友”倒錯現象。

  文章摘編如下:

  就法論法,此案早有結論。但臺灣防務部門先後基於不同政治考慮掩蓋事實、扭曲法律,才使林案延宕至今。該部門強調林之“投敵”罪嫌“在處理上絕無模糊空間”。然而,卻正是該部製造“模糊空間”操弄此案。

  製造模糊的是防務部門

  林氏1979年5月18日從金門“失蹤”。9月13日軍方正式“檢討報告”已斷定為“叛逃”。按《戰時軍律》第7條“敵前逃亡罪”應處死刑。但該部基於政治考慮決定模糊處理,不僅未通知軍法機關偵辦,還繼續將林認定失蹤、辦理撫恤。直到1983年林妻赴美會夫,該部仍要林家配合續領撫恤金。

  直到1998年5月,防務部門“祥秘零四七五號令”指出:林員法定追訴期“20年”(當時剩不到1年),若于期限內返臺,因已不具軍人身分,應由司法機關追訴。2002年5月該部軍法司亦認為:林所涉各罪均已過追訴時效,即使《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罪,亦因該法已廢,無法追訴。以上見解才是毫無模糊空間的法理結論。

  在林案追訴時效屆滿後的2002年11月,防務部門竟發佈通緝,稱林所犯“投敵罪”為“繼續犯”,追訴時效“須待其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仍可追訴。這是該部發明的另一模糊空間。

  首先,《陸海空軍刑法》的“投敵罪”是2001年制訂的新罪。當時林的各罪追訴時效已過,竟被以新罪追溯既往而通緝!何況“投敵罪”本是一“投到敵方”即算既遂的“既成犯”,卻被防務部門扭曲為“繼續犯”。前臺北地院院長胡致中質疑:此論如成立,國共內戰中“投敵”官兵如今來臺旅遊,皆應一一追溯、逮捕問罪。臺防務部門或檢察機構敢嗎?

  總之,就林案而言,在法律上林所犯的罪早已罹於時效,無從追訴,現在卻因民粹壓力,使死案復活。兩岸想揮別內戰、走向和平,就應從中華民族立場出發,讓林氏返鄉。臺當局更應終結親痛仇快的“敵友”倒錯現象。(石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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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朱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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