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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射殺臺灣漁民案不能不了了之

2013年05月11日 07:53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菲律賓公務船日前射殺臺灣漁民案令人震驚,性質極為惡劣。

  第一,野蠻使用暴力。

  菲律賓海岸警衛隊船隻不分青紅皂白對臺灣漁船射擊。當事臺灣漁船“廣大興28號”是一艘小船,一名船員中彈死亡後,菲律賓公務船仍繼續追趕、掃射臺灣漁船,致使船上設備嚴重損毀,失去動力。這是一種野蠻行為,純屬過度使用暴力來對付手無寸鐵的臺灣漁民。

  第二,事後多方狡辯。

  菲律賓執法部門先是相繼否認與事件有染,然後由菲律賓海岸警衛隊出面承認向臺灣漁船開火,但辯稱菲方係“向漁船器械開火,目的是迫使船隻無法繼續作業”,並堅稱 “如果有人員死亡,我們表示同情,但不會因此道歉。”菲方顯然想用這種辯解來逃脫對這一嚴重事件的責任。

  第三,強行宣示管轄。

  事發地點在臺灣屏東縣鵝鑾鼻東南方約170海裏處,屬臺灣與菲律賓漁業重疊海域。但菲方聲稱事發地點位於“菲律賓水域”, 菲方海岸警衛隊開火逼停“非法漁船”是“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於尚未明確劃界、存在管轄爭議的海域,菲方企圖依靠致命武力宣示對有關海域擁有管轄權。

  菲律賓執法部門如此肆無忌憚地對臺灣漁民動粗,哪來的底氣?

  按照臺灣主管部門的説法,漁船當時處於臺灣的“暫定執法線”以內,並未越界作業。退一步講,即便是臺灣漁船“越界”進入不存在爭議、明確由菲方管轄的海域,菲方公務船也不能隨意向漁民開槍,只能採取最低限度行動阻止“侵權”行為。更何況這次事件明顯是發生在雙方傳統漁業重疊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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