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國]:三、關於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09:19]
[王兆國]:(一)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09:19]
[王兆國]:根據我國國體、政體,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應當體現以下原則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體現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 [09:19]
[王兆國]:這三個平等是我國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不能強調其中一個方面而忽視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應給予適當的照顧。 [09:20]
[王兆國]:基於以上,建議將選舉法第十六條關於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的規定,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09:21]
[王兆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修正案草案第六條) [09:21]
[王兆國]: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的規定,合併為一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09:21]
[王兆國]: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五條) [09:21]
[王兆國]:將第二十五條關於直接選舉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的規定,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修正案草案第七條) [09:22]
[王兆國]:這裡需要説明的是,對於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涉及到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問題,採取分兩步走的辦法。第一步是集中精力,把選舉法修改好、完善好;第二步是在選舉法修改完成後,根據選舉法確定的原則,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統籌考慮,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科學合理地分配。 [09:22]
[王兆國]:(二)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09:23]
[王兆國]:1.關於人大代表的廣泛性 [09:23]
[王兆國]: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來自基層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數量。據此,建議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修正案草案第一條) [09:23]
[王兆國]:2.關於選舉機構 [09:24]
[王兆國]: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選舉委員會是組織領導縣級和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機構,在直接選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議根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選舉的組織機構。據此,建議增加“選舉機構”一章作為第二章,對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回避、職責和工作要求等分別作出具體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09:25]
[王兆國]:3.關於鄉鎮人大代表名額 [09:25]
[王兆國]: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較大規模的鄉鎮合併,鄉鎮人口增加較多,有的人口多達十幾萬甚至二十幾萬,選舉法規定的鄉鎮人大代表最多不超過一百三十人的名額顯得偏少。據此,建議提高鄉鎮人大代表名額的上限,將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上限作出修改,將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的規定修改為“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修正案草案第四條) [09:25]
[王兆國]:4.關於代表候選人提供個人情況和兩地代表問題 [09:25]
[王兆國]:根據一些地方選舉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些代表和有關部門建議,應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候選人要填報是否取得外國永久拘留權、外國國籍等情況;並對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應規定相應處理辦法,保證選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實情況;同時還應對一個公民是否可以擔任兩個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問題予以明確。 [09:26]
[王兆國]:據此,建議增加兩項規定:一是,“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修正案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二是,“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 [09:27]
[王兆國]:5.關於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 [09:28]
[王兆國]:一些地方提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是按應選名額提,還是按差額數提,在實踐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應予明確。據此,建議增加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修正案草案第八條第二款) [09:28]
[王兆國]:6.關於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09:29]
[王兆國]:一些地方提出,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情況的介紹過於簡單,影響選民投票積極性,為增加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的了解,建議增加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內容。據此,建議將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條)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