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改革發展30年大事記

時間:2008-12-14 10:47   來源:人民日報



  1978

  ●年底,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戶農民秘密簽訂契約,決定將集體耕地承包到戶,搞大包乾。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全黨工作的著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全會還制定了加強農業的措施。

  1979

  ●1月初,《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提出家庭副業和集市貿易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部分,中央首次明確肯定自留地、家庭副業和集市貿易。3月,國務院首次提高凍結了20多年的農副産品價格。7月初,《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草案)》下發試行,對當時的社隊企業大發展開了綠燈。

  1982

  ●1月1日,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個關於“三農”問題一號文件——《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發出,指出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産責任制,要長期不變。 

  1983

  ●1月初,第二個“三農”問題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從理論上肯定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農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在全國全面推廣。10月,農村開始實行政社(人民公社)分開,撤社建鄉的農村基層管理體制改革。

  1984

  ●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第三個“三農”問題一號文件《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要鞏固和完善聯産承包責任制,迅速把主要精力轉到抓好商品生産上來。3月,社隊企業改稱鄉鎮企業,鄉鎮企業開始走上“異軍突起”的快速發展之路。 

  1985

  ●1月初,第四個“三農”問題一號文件《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決定取消農副産品統購派購制度,我國農村開始了以改革農産品統購派購制度、調整産業結構為主要內容的第二步改革。

  1986

  ●1月初,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第五個“三農”問題一號文件《關於1986年農村工作的部署》指出,我國農村已開始走上有計劃發展商品經濟的軌道。 

  1987

  ●1月22日,中共中央發出《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到當年9月中旬,我國已在10個省、自治區建立起14個規模不等、項目不同的農村改革試驗區。 

  1990

  ●2月12日,農業部公佈《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及附件《農民股份合作示範章程》,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發佈, 這兩個法規為鄉鎮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3

  ●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肯定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

  1994

  ●3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公佈,扶貧開發進入攻堅階段。

  1998

  ●10月,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

  2000

  ●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在農村實行稅費改革的重大決策,並在安徽實行試點。農村稅費改革是繼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來的又一重大改革。 

  2003

  ●10月,以溫家寶總理為重慶農村婦女熊德明追討工錢為標誌,全國掀起農民工工資清欠風暴。  

  2004

  ●2月初,時隔18年之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再一次發出“三農”問題一號文件,要求穩定、完善和強化各項支農政策,力爭實現農民收入較快增長。

  2005

  ●1月底,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第七個關於“三農”問題的一號文件,要求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吹響了建設新農村的號角,提出按照“生産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2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自1月1日起廢止,9億農民徹底告別延續了2600年的“皇糧國稅”。2月17日,中國農民又告別農業特産稅和屠宰稅。

  1月底,國務院專門發出《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

  2月21日,第八個“三農”問題一號文件,提出要真正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的方針,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9月初,國務院決定全面推進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等三項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

  2007

  ●1月底,第九個“三農”問題一號文件,提出把發展現代農業作為新農村建設的著力點。7月,國務院發出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範圍。

  2008

  ●1月底,第十個“三農”問題一號文件發佈,文件指出,要按照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強農業基礎建設,紮實推進新農村建設。

  7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決定在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承包到戶,承包期為70年,期滿可以續包。山鄉大地“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實現了“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

  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中共中央發佈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並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9億農民吃上“定心丸”。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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