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磊:“力霸風暴”暴露臺灣金融監管問題
核心企業重整引爆民進黨執政以來最大擠兌風潮
2006年12月29日,力霸集團突然向法院申請公司重整和緊急處分。“公司重整”是法院對面臨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經營價值的企業進行整頓,目的是讓企業重建再生。依臺灣法令規定,一旦法院同意“重整”,債權人就不能追債討債,企業主在這段期間可以欠債不還,企業本身也不準變賣資産。
2007年1月4日晚臺灣法院裁定對力霸集團的兩家核心上市企業—中國力霸公司和嘉新食品化纖公司進行“公司重整”,這兩家公司長年虧損,共負債400多億元新台幣,宣佈重整後這兩支股票停止交易。另一家力霸集團旗下的上市公司“中華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也由此受到民眾的懷疑,次日爆發存款戶的擠兌風潮。
“中華商銀”于1997年上市,存款總額約1600億元新台幣。但在爆發擠兌風潮時其凈值已經轉為負118億元新台幣。5日爆發擠兌風潮後,臺灣“金管會”被迫接管“中華商銀”,並協同“財政部”、“中央銀行”聯合發表緊急聲明,對存款人提供存款全額保證。臺行政部門領導人蘇貞昌也對民眾進行信心喊話:“接管後,‘中華銀行’存戶無論存款金額多少,都能受到擔保,一毛錢也不會少。”然而,擠兌風潮仍愈演愈烈,短短3天內,“中華商銀”被提領431億元新台幣,超過臺灣金融重建基金(RTC)400億元的規模,臺灣股市也因此下跌超過300點,總市值減少近8000億元新台幣。
“力霸風暴”對臺灣經濟、社會産生嚴重衝擊。據初步估計,“力霸風暴”波及島內約50家上市櫃公司,實際損失超過150億元新台幣,其中僅兆豐金控受損金額即達83億元。臺灣當局在“力霸風暴”後須賠付金融機構及與力霸有融資關係企業的損失高達700億元新台幣。力霸集團旗下企業5000多員工也受到影響,因許多關係企業多數已陷入癱瘓狀態,員工被迫展開自救、連日走上街頭陳情。
“力霸風暴”暴露臺灣金融監管制度缺陷
首先,政商勾結削弱金融監管力度。兩種因素直接制約臺灣金融監管部門發揮職能:不敢與不願。一是不敢。政治力量直接介入金融監管部門,從官員任命到弊案檢調,使金融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時投鼠忌器。如陳水扁的11次出訪中王氏父子7次隨行,王氏家族的政商關係使金融監管部門明知其企業有問題也不敢輕舉妄動。二是不願。政商勾結體制下易出現代理風險。金融監管機關“打虎無功、瀆職無罪”,公務員普遍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反正管的都是“別人的錢”,賠了也不心疼。
其次,金融監管部門資訊不暢。力霸集團雖早被監控,但相關部門均直到案發後才發覺問題嚴重。“交易所”和“證期局”都是在1月4日力霸與嘉食化延遲公告時才知道,事後處分為時已晚;“銀行局”雖早在5年前就對“中華商銀”列管,卻無積極停損處分措施;“金管會”在“中華商銀”遭擠兌時還誤判形勢,未在第一時間進行危機處理,導致擠兌風波愈演愈烈;“官股董事”如能向外界透露公司財務情況,造成輿論壓力,或依“公司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陳訴或檢舉,也可形成對企業的監督機制,但亞太固網官股法人董事擔任該企業董事6年,竟連公司財務報表都無法取得。
最後,金融重建基金(RTC)增大道德風險。金融重建基金的目地是協助體質不良的銀行打消呆賬、提高資本適足率、或是進行整並,最後達到改善銀行體質,避免體質不良銀行出現擠兌,但基金的設立同時也會增大道德風險。從企業貸款者的角度來看,當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以後,他們會有更高的誘因去借更多的錢,而且還錢的責任心會更少一些,因為不還錢,銀行倒了,會有金融重建基金出面彌補;從銀行的角度來看,有了金融重建基金以後,就會更恃無忌憚的大量放款,而不必太在意放款品質;“政府”主管官員在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以後也會有意無意放鬆對企業與銀行的金融檢查,反而增大了銀行發生問題進而引爆擠兌的風險。臺灣金融重建基金只有400億元新台幣,這次被迫接管“中華商銀”,“國庫”先行墊付431億元資金,未來即使“中華商銀”順利拍賣出去,回收也有限,重建基金恐怕已無法應付其他問題銀行的擠兌事件。
臺灣當局加強金融監管制度的對策
為加強查堵企業弊案,臺當局從強化金融預警、監管與治理制度三個方面出臺對策。
首先,強化金融預警制度。一是資訊揭露。過去是採取被動方式,由上市櫃公司每3個月提供的財報資料作監測,未來將加強資訊蒐集,確保及時掌握企業情況。二是集團監管。現行監管單一公司的辦法不易判斷企業財務往來情況,未來將改為集團監管,由專人專責掌控、研析,隨時掌握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及市場情形,以降低風險。三是橫向聯繫。加強“司法院”、“行政院”等跨“院”資訊聯繫工作,“金管會”還將成立資訊研究專門機構,並強化“經濟部”、“中央銀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資訊交流。
其次,強化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公佈部分銀行呆賬大戶。1月23日臺當局公佈“中華商銀”、花蓮企銀及臺東企銀100萬元以上的呆賬大戶名單,該作法是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規定進行,主要用意在於遏止有心人士進行掏空,也讓社會大眾對於呆賬大戶有所警覺。二是禁止企業負責人插足銀行業。實施“産、金分離”措施,一般産業及金融機構的負責人不能由一人同時擔任。三是加強防火牆功能。對金融機構董監事及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的持股質押比率,進行規範及限制,以防止金融機構董監及大股東的交叉持股和惡意超貸。
最後,強化金融治理制度。一是立即糾正措施。傚法美、日採取“立即糾正措施”(PCA),隨時依金融機構的財務、業務惡化程度進行糾正。目前臺“銀行法”並未根據金融機構的財務惡化狀況明確規定處置措施,未來將在“銀行法”中新增“立即糾正”措施,視惡化情況懲處金融機構負責人,最嚴重將停業、撤照。二是金融機構接管規定。目前“銀行法”規定,資本適足率8%以下、凈值為負的金融機構才強制接管,未來將依資本適足率做分級管理,資本適足率2%以下即強制接管,無須等到凈值為負;資本損失超過三分之一後,若業者不願意增資,同樣也構成接管條件。三是金融重建基金與存保基金合併使用,擴大處理彈性。兩個基金分別負責賠付100萬元新台幣以上、以下的存款。擬實行存款限額保障機制,改變現行的全額保障機制,目的是為引導存款人選擇經營較好的銀行,並分散存款,以市場機制迫使經營不良銀行退場,不致把風險都丟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