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於同“微小違法行”説“不”
高鐵霸座男引發的輿論余波未了,霸座女又開始出現在大眾視野,並引發輿論熱議。“佔座”這種在學生時代經常出現的小事,在我們大眾腦海中,應該是孩子之間的小事,而為何這種“小事”屢屢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大眾熱議的話題?
回顧這些被熱議的“小事”,姑且不論事出何因,最終的結果只是得到輿論聲討、向他人道歉等等處罰措施。這些措施猶如隔靴搔癢,不足以另後來者“不敢為”。試想,如果類似的輕微的違法問題若能及時得到制止,並給予相應的懲罰措施,使處置輕微違法問題成為日常,如此佔座的小事就不會成為媒體的焦點。
相比之下,國外在類似事件上面的處事方法,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今年1月,美國一名18歲的女生乘坐地鐵時,把腳放在了座位上,警察先是對其進行警告,警告無效後,直接將她強行拉下車並拘捕。警察之所以這麼做的原因是,美國地鐵規定:“若將腳或鞋放在座位上,輕則被警告,重則會被趕下地鐵”。如此,“把腳放在座位上”這種在我們國家隨處可見的微小的違法行為,才能夠被依法處置。
一次有效的法律行動,勝過一萬次的輿論聲討。今年1月,六旬男子張某某酒後乘坐公交車時因買票問題與公交車司機發生口角,一氣之下竟用腳踹司機手臂,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圍墻,車上乘客倒地、車輛剮蹭。此事經三亞市城郊法院一審、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該男子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的代價,足以讓當事人反思、讓後來者警醒,網友振奮,“這種喜歡動手的人就是應該得到嚴懲”,讓輿論“直呼過癮”,這是有效的法律行動。(台灣網網友:暗香)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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