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昨日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特赦是什麼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員赦免刑罰,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刑罰執行措施。
對正在服刑人員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謂大赦,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某些種類犯罪或者一般犯罪進行普遍赦免,這種赦免既赦罪,又赦刑。雖然我國1954年憲法對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只實行過特赦,沒有實行過大赦。後來的幾部憲法均只規定了特赦,沒有規定大赦。
特赦的意義
特赦作為憲法的制度,從1975年到現在40年中都有使用過這項制度。這次在舉國紀念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的歷史時刻,為體現我們制度的優越、制度的自信、制度的感召,為有利於化解一切消極因素,調動積極因素,構建社會的和諧和祥和,彰顯德政的感召力,這次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特赦部分罪犯。
做出這樣一個決定對進一步構建整個社會的和諧,增加全體人民的憲法意識、法律意識,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都是有很大意義的。
特赦人員回歸社會
這次特赦的特點是將“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為特赦對象,這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同時,關於這些人被特赦後在社會上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的問題。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介紹説,對特赦的執行,除法律程式外還有些銜接的工作也有安排。比如對一些老年犯,第一類罪犯都已超過80歲,第二類涉及75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讓他們簡單地回去,對這些人特別是有些沒有工作單位甚至是沒有法定贍養人也沒有固定收入的,有關部門都要採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還要依法採取救助措施,包括醫療救助、住房救助等。
對未成年罪犯,李壽偉説,國家赦免是為了起到感化作用,但不是一赦了之,還要對他們進行教育和管理,幫助他們能夠通過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能進一步樹立遵守法律、遵守憲法的意識,更好地回歸社會,成長為社會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在紀念抗日戰爭70週年之際,這項制度的法令的頒布,充分顯示了我們國家的人道主義精神,調動社會的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們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的充分證明,向世界證明我們是愛好和平的國家,我們是以人為本,注重人性的和諧社會主義國家!(台灣網網友:昝晶萍)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