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法法,利依法治國之“器”

時間:2015-03-13 16:57   來源:台灣網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佔1/3。本次人代會,將對草案進行三審。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筆者看來,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對於我國法律內容的含金量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我國“依法治國”之路上濃墨重彩的一筆。

  去年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今年更是中央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第一年。在筆者看來,“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才能“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故“依法治國”的重中之重在於“法”字,“法”的品質會對後續一系列程式産生重要影響。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沒有高品質的法律內容作為基礎和依託,執法者和執法對象又以什麼為準繩、為依據?又何來執法和懲處呢?如此,“依法治國”也就成為空談,毫無意義。由此可見,制定高品質的法是“依法治國”的首要任務。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都取決於立法法,它是管法的法,是這些法律、法規、條例等的“度量衡”,因此它的品質就直接決定了這些法律、法規、條例的品質。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並不完善,很多法律條文內容存在意思不明、指代不清、無用武之地以及執法者與執法相對人不明確等問題。譬如在近來被大家所熱議的《穹頂之下》中,有多條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就出現被使用0次的現象;而有一些法律內容中會以相關部門指代執法人,此時往往會有多個權力部門同時牽涉其中,從而各部門相互推諉,不作為,使得法律成為空談、擺設;再者,就是法律內容不健全,使有些領域出現問題時無法可依。諸如此類問題的存在,長此以往會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性,是“依法治國”的絆腳石。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章第一條,在關於立法法制定宗旨的表述中就增加了“提高立法品質”、“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等表述。這對推進我國立法精細化,提高法律品質有重大意義。

  古語雲,“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修正立法法,利依法治國之器,才能更好地走依法治國之路,推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台灣網網友:張麗媛)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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