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期間,很多單位都升起國旗。大街小巷,五星紅旗迎風招展,慶祝偉大祖國65歲華誕。不過,應該注意的一點是,按照國旗法第十二條規定:國旗“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這裡的“應當”,就是“應該”和“理所當然”的意思。(10月5日人民網)
我們都知道,國旗是一個國家最鮮明的標誌,顯示著民族的個性和尊嚴。在不同的場合,國旗有不同的意義。在戰爭中,國旗就是戰旗,人在旗在;在奧運會賽場上,國旗則是和平的使者、友誼的象徵,代表著一種無上的榮耀。只要有國旗升起的地方,都會讓我們感到無比的自豪,因為國旗也象徵著祖國的發展紅紅火火,各族人民的團結有愛,共同進步。而升國旗也是國家重大節日和重大事件發生時必不可少的儀式。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升降國旗更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就必須嚴格按照國旗法的要求來進行,做到“早升晚降”。這不僅是保護國旗的完整,更是一種愛國的表現。然而,在現實中,有些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卻沒有嚴格遵照“早升晚降”的規定執行,而是只見國旗“早晨升起”,不見“傍晚降下”,甚至一升起就任憑國旗經受風吹日曬雨淋,即使褪色、破損也不更換。尤其是那些在建築物高處升挂國旗的單位,“只升不降”更是普遍。類似這樣的行為不僅有損國旗的威嚴,更嚴重違反了國旗法相關規定,不僅是對國旗的褻瀆和不尊重,更是一種不愛國的表現。
筆者認為,愛國就要從愛國旗開始。堅持國旗“晨升晚降”,不僅是國家對升挂國旗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我們時刻不忘國旗的真正涵義、不忘愛國。當今天我們在大力宣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情懷的時候,請記住:愛國,不妨從每一次升降國旗開始。(台灣網網友:羅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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