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遺失不退”,錯誤理解難免庸人自擾

時間:2014-07-03 16:20   來源:台灣網

  近日,一位劉姓消費者向記者反映,鐵路部門又出現霸王條款,自己實名購買的火車票丟失後,憑身份證不能退票和改簽。當記者向12306反映這一問題,並提出能否向鐵路總公司提出合理建議時,工作人員再三強調這是規定,不能幫忙代轉。(6月5日新華網)

  在那個談“黃”色變的年代,由於沒有實名購票,黃牛猖獗,一票難求。不論是誰只要有火車票就能進站乘車,丟了車票的旅客也無法證明自己購買了車票,只能自認倒楣。如今的實名制火車票讓民眾不禁拍手叫好,一張車票對應一張身份證,有力打擊了“黃牛”,挂失補票辦法的出臺也是大大方便了旅客。即便這樣,為何還有旅客抱怨?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鐵路部門的挂失補規定,旅客要求退票或改簽必須有原票作為憑證,所以火車票丟失了就無法辦理退票和改簽,但是可以做挂失補票,可以憑身份證原件去補票窗口去補辦一張票,相當於重新花錢買這張票,丟票旅客還可以繼續坐這趟車,下車後鐵路部門會再把重買的這張票款退還給他,且只收兩塊錢手續費。由此看來,媒體所説的火車票“遺失不退”只是斷章取義的結論,遺失火車票的旅客仍然可以正常乘車。

  眾所週知,火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是旅客向單位出具交通旅行的證明,是向財務提供的差旅費報銷發票。旅客丟票後想要憑身份證退票和改簽卻遇阻,把實名存款和實名購票相比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凡事不能鑽牛角尖,錯誤的理解難免庸人自擾。

  假設一張丟失的火車票可以憑藉身份證退票,那麼撿到車票的冒名坐車者就會與補票者形成衝突,甚至可以將撿到的車票拿去到單位報銷後零成本獲得票面收入。如果有投機者退票後又找回之前的車票後不再乘車而是拿去單位報銷,又可獲得車票票款。那些稱之為“霸王條款”的人們是否想過這樣的後果?如若任由民眾憑藉身份證隨意退票,那麼投機取巧者豈不是可以拿著火車票空手套白狼?

  在鐵路市場化改革的道路上,鐵總既要追求利益,又必須承擔著服務百姓的責任。不可否認,多年來鐵路在服務人民群眾方面作出了諸多努力,實名制購票、貨運改革的推出也為旅客、貨主提供了安全便捷的出行、運輸環境。鐵路如此龐大的運輸體系必定是需要鋼鐵的紀律和制度來維繫,因此,面對所謂的“遺失不退”,其真實性有多少還需民眾用心掂量。(台灣網網友:王智明)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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