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天起,消費者期盼已久的網購“後悔權”將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換貨。一些淘寶商家擔心出現惡意退換貨將增加自己的成本;而一些消費者則擔心新規在淘寶上得不到很好的執行。(3月14日 新華網)
網購,是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産物,在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方便的同對,對實體店産生了巨大衝擊。電子商務,已經成了一股不可逆轉的趨勢,強勢滲入百姓的生活,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購達人也因此一度成為熱詞。
網購之利,可圈可點,足不出戶就能送貨到府,折扣豐厚還能省錢不少,評價參考也能監督賣家……但是,網購之弊也不可避免,看不著、摸不到,拿到手的物品和想像中、描述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偏差,可能比想像中好,也可能比想像中差。中間的物流環節還可能造成物品的損壞,這都得承擔一定的風險。也就是因為這些不確定性因素,造成了退換貨現象。但是在此之前消費者必須説明正當的理由,否則不予退換,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將這一“後悔權”放寬至無條件,消費者自然是拍手稱好,但是賣家就難免面露愁容。
網購“後悔藥”,一方面會刺激消費者的網購欲,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商家更加客觀描述産品,確保“一分錢一分貨”。對於“後悔權”的無條件,在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增加了商家的成本。商家的擔憂很正常,但是也不必過分焦慮。在買家和賣家做成一筆買賣之間,還有一個物流環節,其産生的費用“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費者也不可能是無故退換貨,東西沒買到手還承擔郵費誰願意。針對消費者的隱憂,我們也大可放心,既然國家層面都出臺了這樣的規定,想必這也是引起了極大的重視,只要是在正規平臺上自由消費,想必一定會得到很好的保障。
網購“後悔藥”,在刺激著我們購物慾望的同時,還應保持清醒的頭腦。“饑者易為食,渴者易為飲”,我們要買我們所需,切忌貪圖便宜、盲目購買,買後不滿意又退貨,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給買賣雙方都帶來損失。(台灣網網友:夏末然)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