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海寧市公安局發佈消息稱:從今年9月1日到明年8月31日,海寧的汽車駕駛員如果在這一年的時間裏沒有交通違法,就可以參加守法駕駛人獎勵活動。最幸運的駕駛員可以免費把汽車開回家。其他獲獎者,也可以獲得智慧手機、無線寬頻免費使用權等獎品。(8月26日中國廣播網)
海寧引入市場機制獎勵守法駕駛員,此舉備受輿論非議。非議的意思有二:一是守法本是公民責任,如果守法也要靠獎勵來維繫,那麼這個社會的“底褲”就已經不知低到哪去了;二是交通違法本來就是要重罰的事情,只要罰則到位,道路交通參與人自然不會掉以輕心。這些話當然不是沒有道理,但任何社會秩序當秉持一個基本的共識:賞罰有度,褒貶得體。何況,“獎勵守法駕駛人”與“獎勵不貪公務員”是兩個概念,前者直接關係到人命安全,且適獎對象更為寬泛——只要程式得當,且無須財政埋單,自然裨益公共利益,是件一舉多贏的事情。
當越來越多城市走進“百萬輛”汽車之城行列,與擁堵問題如影隨形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更為頻發,我國每年有近10萬人死於交通事故、平均每5分鐘就有一人因車禍死亡。事實上,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確立醉酒駕駛以“危險駕駛罪”論處以來,有調查顯示,截至今年8月,地方法院受理危險駕駛案件較多的,比去年同期增長達76.5%,該類案件依然呈多發趨勢。在“吐了不算酒駕”、“駕駛距離不遠不算酒駕”等詭異事件偶有發生的現實語境下,僅指望司法解決道路交通安全上的所有癥結,顯然過於天真而樂觀。
正如給慈善企業合理避稅區間未必會玷污慈善本義一樣,適當獎勵守法駕駛人,總比“一人酒駕、全家死光”類的詛咒高雅許多、有效許多吧。在社會規則的遵守中,我們欠缺的不是正經的罰則,恰恰是賞識的維度。既然危險駕駛有法可罰,那麼,激賞守法駕駛人何錯之有呢?辯證法而言,這應當是公共政策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遺憾的是,我們往往只知道懲戒與罰則,卻少有褒賞與正激勵。譬如資源能源類産品的“階梯”價格,只有往上爬梯子的意識,而沒有從梯子上走下來的可能;譬如以收費促節約、節能等決策理念,只有收錢約束的鐵面,而沒有發錢鼓勵的善心。也正因如此,面對獎勵守法守序的善政,民眾倣似得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受得了板子、而見不得賞金。
守法駕駛固然是一種責任,但社會激賞盡責之人顯然不算一種謬誤。別説財政不出錢,就是從預算中分一杯羹,只要能保全更多生命的安全與品質,只要合乎程式與目的正義,既捍衛好法紀的底線,又張揚起責任的光芒,不是更好的事情嗎?至於獎品怎麼發、會不會尋租等等,與政策本身的是非正義有何關係——凡事誅心論斷之,這世間還有完美的制度嗎?(台灣網網友 曾穎)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