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是武漢的一名插畫師,在網上承接了上海張XX的一筆500多張插圖的業務。王芳畫完所有插圖後,對方表示插圖品質不行,無法出版,並在支付三成稿費後停止與王芳聯繫。幾個月後,王芳發現自己的畫作已經出版發行。她將對方告上法院索賠10萬。近日,武漢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王芳的著作權,要求侵權者在媒體登文道歉,支付王芳32.4元錢。如果王芳想要回稿費和其他合理費用,需要到合同的履行地上海的法院進行合同起訴。(5月13日長江網)
隨著網路的發展、普及,網上交易的行為越來越多,極大的方便了人們交流、溝通,網上交易行為日益增多。但是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由於大部分人的維權意識不高,網路交易雙方一般跨越的距離較遠,導致網上交易維權困難,給網路詐騙者提供了可乘之機;現在,網上詐騙行為比比皆是,網路好像變成了自由侵權的天堂。
防止網路交易的侵權,首先在“預防”。在交易發生之前,交易雙方應該像正常交易一樣,確認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及聯繫地址,“書面”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合同履行方式,商定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辦法;即使不能形成真正的紙質協議,也應該保存交易雙方的商定內容、文字交談記錄,並予以妥善保存不能隨意刪除,以便應對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糾紛。
其次在“自保”。網路交易多為智力産品,如文字、插圖,不同於有形的物質,很難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些智力産品具有可複製性,容易被不良買方方便的盜取或騙取,因此應該提高自保意識。在讓買方看貨時,將自己的樣品加密或加工,採取防範措施,防止對方在看貨環節盜取、複製。
最後,在於“交割同步”。即在完全提供對方完全産權的貨物時,應該確認貨款已匯出,或款已到帳,切忌被買方牽著鼻子走。另外,網路交易雙方最好能通過一個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有交易平臺控制網路交易雙方的互動,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以確保交易公平、透明。
網上交易,只有增強維權意識,做到預防、自保和貨款交割同步,才能避免網路交易的詐騙行為,才能避免出現讓人同情“王芳”式網路交易受騙者,和張XX式的網路交易欺詐者。隨著電腦網路的發展,方便、經濟、便捷的網上交易會日趨流行,並將隨著網路服務的發展和網路人維權意識的提高不斷規範。(台灣網網友:王國紅)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