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規力圖從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為代表的直播領域入手,通過對直播發佈和傳播渠道推行規範化治理的方式,引導其擺脫野蠻生長階段從而進入規範化、價值化的發展軌道上來。
“規定”中一些限制條款缺少相應罰則內容及配套規定,實際效果可能會打折扣
2016年,被稱為“網路直播元年”。作為移動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産物,網路直播是當前最為火爆的“風口”産業之一。
據《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到3.25億,佔網民總體的45.8%。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
與此同時,色情、暴力、謠言、詐騙等內容充斥部分網路直播平臺。
針對網路直播亂象,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近日發佈《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為“風口”上的網路直播立下新規矩。
新規凸顯5大亮點
據了解,此次新規重點聚焦在“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領域,同時也提出了網路直播行業中一些共性要求。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劉笑岑對《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説,近年來,伴隨著“粉絲經濟”“眼球經濟”的興起,一些道聽途説的“謠言黨”和低俗色情的“標題黨”見諸網路直播平臺,導致真相往往淹沒在三人成虎、眾口鑠金之中。
“此次新規力圖從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為代表的直播領域入手,通過對直播發佈和傳播渠道推行規範化治理的方式,引導其擺脫野蠻生長階段從而進入規範化、價值化的發展軌道上來,具體包括在新聞直播領域中嚴格審核主體新聞資質、推行總編輯負責制、對直播及互動內容實行‘先審後發’、標注新聞來源等。”劉笑岑説,在一般網路直播領域,則要求建立內容審核平臺、配備相應的專業團隊和技術人員、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等,這些規定都意在推行直播平臺和發佈者切實為內容負責,避免少數為追求短期效益而頻頻突破底線的行為一再氾濫。
對於此次“規定”的出臺,不少專家認為其中亮點頗多。
“比如開創性地將網路主播的信用等級與平臺對其的管理和服務直接掛鉤。網路主播信用等級越高,就有可能獲得越高的直播許可權和收益,而失信主播則會被納入‘黑名單’,這就讓網路主播的行為規範與商業利益掛鉤,讓法治與誠信重新回歸到網路直播市場。”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在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寧看來,此次規定最大的亮點是“雙資質”的要求,即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發佈者都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這一要求加強了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的管理,有效整治標題黨、網路謠言;其次是明確了網路直播平臺主體的責任,對各種網路直播亂象的整治有積極意義;還有一大亮點在於信用等級制度、“黑名單”制度,這種網路直播治理的新模式,發揮了行業和企業的自律作用,值得肯定。
劉笑岑的觀點與鄭寧類似,她説,新規凸顯5大亮點:一是“雙資質”要求;二是對網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三是要求網路直播平臺建立網路直播內容審核平臺,並具備“及時阻斷”的技術能力;四是要求建立不同標準的實名制體系並分類備案;五是各級網信辦對網際網路直播資訊內容實行日常管理與定期監督,同時指導直播平臺制定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
明確監管責任主體
據了解,網路直播行業涉及多個部門監管職權,相關部門曾出臺相應規範。比如,今年7月,文化部發佈《關於加強網路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規範網路表演直播,將違法違規表演者列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9月,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開展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應具有相應資質。
此次,國家網信辦下發的“規定”更是明確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現在國家網信辦作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監管機構,下發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以前其他部門的規定,對網路直播的監管更加綜合全面。”鄭寧説,採取合作治理模式,政府監管、企業自律、行業自律多管齊下,建立長效的投訴、處理、監管機制,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凈化網路環境。
在談到細化責任時,劉笑岑説:“新規在推行網路直播領域規範化治理的同時,著重強調並細化直播平臺的主體責任,包括平臺對於直播發佈者和用戶建立不同標準的實名制體系並分類備案,建立直播發佈者的信用等級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從激勵和懲罰措施等多維度引導平臺建立起直播治理層面的長效機制,從而營造積極健康有價值的直播環境和良好的網路生態。”
直播行業將面臨洗牌
國家網信辦此次公佈的“規定”,不僅明確監管主體,細化平臺責任,同時還增加了對用戶的規定。如此全面的責任義務梳理,將對網路直播平臺産生哪些影響?
“‘規定’拓展了網路直播形式的邊界,即不限于視頻形式,還包括音頻、圖文等網路直播形式,未來各網路直播平臺在內容審核上將面臨文字、圖像、語音、視頻等多種樣本的技術考驗。”劉笑岑説,目前部分知名網站都屬於持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的二類網站(即非官方新聞單位的網際網路企業),可以在網際網路上從事“時政類新聞的轉載、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資訊”等活動,但不具有時政類新聞的采編權。個人無法取得該資質,因此個人不得發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對於上述非官方新聞單位的網站來説,一方面要保障其平臺只能在時政類新聞轉載許可權內開展直播業務,另一方面需要對用戶發佈的直播內容中可能涉時政類新聞資訊的部分進行嚴格防控,這種“雙重義務”未來對各直播平臺和具備直播功能的網站來説都將是不小的考驗。
不僅如此,劉笑岑説,“規定”要求平臺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對直播內容加注、播報平臺標識資訊,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資訊審核、資訊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理、技術保障等制度,並具備“及時阻斷”的直播技術能力。雖然國內的網路直播行業自身也正在進入整合階段,其産業鏈條與格局也逐漸清晰起來,但是“規定”中要求如此規模的內容審核團隊和技術要求,就整個産業角度來説,小型網路直播平臺將面臨較大挑戰。
對於新規引起的變化,鄭寧直言:“‘規定’的出臺,會使未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不能再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發佈行為。有資質的發佈相關新聞也將更加審慎。部分無資質、不規範、低成本的網路直播平臺將關閉或轉型,網路直播行業將面臨洗牌。傳播低俗色情、詐騙、暴恐資訊的直播平臺將減少。”
儘管對新規有諸多稱道,但鄭寧也有一些顧慮。“‘規定’的性質是規範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無權設定具體的處罰。‘規定’中一些限制條款缺少相應罰則內容及配套規定,實際效果可能會打折扣。”鄭寧説。
在劉笑岑看來,“規定”所涉及的直播內容範圍也應當有所調整。“目前‘規定’關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的範圍限于‘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但是伴隨分享經濟和自媒體的崛起,上述定義愈發模糊,例如企業自身的新聞報道和資訊披露是否屬於上述範圍、經濟學家對於當下經濟形勢的分析或評論是否屬於上述範圍等,都值得探討”。(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