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不是文明社會的寵物

時間:2014-04-03 10:29   來源:燕趙晚報

  “文章劈腿姚笛”這條新聞成為熱點,也讓國人對“狗仔文化”有了更複雜的感受。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狗仔隊的神出鬼沒、毫不留情讓明星人物忌憚、痛恨、詛咒,也被很多民眾斥責“不道德”。但同時,他們長期蹲守挖出的爆炸性消息很多時候又令“圍觀者”感到痛快,認為是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並可以監督名人自律。

  用狗形容某事某物,在習慣認知上屬於貶義。如“狗仔”真的到了討人喜歡的地步,何不美其名曰私家偵探?即使要突出其特長,也可稱作“業餘警犬”。可見,這種行當從一開始,就有點令人不屑的意味。

  事實上,“狗仔”在一定程度上,是起到了滿足公眾知情權,令圍觀者感到痛快的作用,但是,公眾的知情權需要“狗仔”來滿足,本身就有悖于文明社會的秩序。況且,在這些知情權裏,有多少是依法必須公之於眾的東西?在圍觀者的快感中,有多少是對伸張正義的歡呼,又有多少是滿足窺探欲後獲得的感官刺激?

  當然,公眾是在對公共事務缺乏知情權的無奈中,把嗅覺靈敏的“狗仔”當成了揭露社會陰暗面的高手。但是,人們除了得到花邊新聞外,看到過幾樁真正屬於知情權範圍內的事件?比如,百姓的房子被強拆了,在誰也不承認的情況下,為何不請“狗仔”到現場“嗅嗅”,看看是誰幹的?而當“狗仔”熱衷於嗅別人“褲襠”的時候,就“看熱鬧不怕事大”了,難道別人的屁股幹不乾淨,也在公眾的知情權內?

  有人認為“狗仔”可以監督名人自律。在不知名人是什麼概念的前提下,只能從“狗仔”刨出來的醜聞中,看到演藝界的風流軼事。對於這些道德範疇的自律,如果需要“狗仔”來監督,私人的生活環境將變得何等糟糕?名人也是人,如果連吃飯睡覺,逛商場看電影等,都在“狗仔”的窺探之下,這還有什麼個人隱私可言?就算國家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也是依據嚴格的法律程式的。

  換一個角度,“狗仔”神出鬼沒、長期蹲守的“敬業”精神,是出於對社會正義的維護,還是對自身利益的考慮?這種在很多時候連社會公德和個人隱私權都不顧的行為,本身就是在破壞社會秩序;而在“挖出的爆炸性消息”所帶來的商業效應中,就可獲得眼球經濟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從法律法規和道德層面加強對“狗仔”的約束。

  但是,加強對“狗仔”的約束只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在端正社會風氣上下功夫,只有社會風氣普遍潔凈了,“狗仔”們才會失去逐臭的空間。至於公眾真正期望的知情權,還是讓制度來滿足吧!畢竟,“狗仔”不是警犬,不能出“大案”現場,即使混入其中,也未必敢吠幾聲。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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