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産大佬王石婚變消息近日在網上傳得滿天飛。一條被瘋轉的微博稱:地産大佬王石與某女星在長江商學院認識後,兩人産生戀情,王石已在年內辦妥離婚手續,並傳説“凈身出戶”。消息被引爆後,圍觀者隨即發出“英雄難過美人關”的感慨,並指出“靠飯局上位已經OUT了,應該去上商學院”。(10月31日 網易)
遊學哈佛的萬科公司董事長王石再度回歸公眾視野,不是因為房地産,而是因為自己的婚姻狀況。近日,關於王石婚變的消息廣為傳播,甚至被眾多報媒置於頭版。
傳統媒體大加渲染的同時,微博中已是流言遍佈。“凈身出戶”、“女星與王石女兒年紀相當”等表述,賺足了眼球效應。有人翻出了之前拍到的當事雙方的合影,有人開始探討兩人的商學院同學身份,還有人翻出了當事女星接受採訪時的只言片語進行解讀。
原本是個人的感情狀況,儼然成為了一場全民的狂歡。與參與者們的興奮、熱議相對應的,是當事雙方的沉默。當然,不乏嗅覺敏銳希望一探究竟的記者,但無一不是吃了“閉門羹”。儘管如此,連篇累牘的新聞報道仍見諸報端,深究細節不遺餘力,盤點類似傳言不亦樂乎。
誠然,作為公眾人物,王石的廣受矚目本在情理之中,但各界聚焦尚未得到確證的“婚變”問題,則有僭越個人隱私之嫌。畢竟,王石的婚變,與郭美美買名牌挎包、楊達才戴高價表、周久耕抽“天價煙”不可同日而語。後者與行善者、納稅人的利益息息相關,關乎民生,圍觀、質疑乃至抨擊均不足為過;前者則只是個人的私權所屬,理應給予其足夠的個人空間。
自1890年,美國學者布蘭蒂斯和沃倫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中率先提出“隱私權”概念之後,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已逐漸成為現代國家的立法取向。在我國,亦有《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權利維護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依照網路傳聞,“王石已在年內辦妥離婚手續”,那麼其對個人伴侶的重新選擇,實屬與法律並不相悖的個人私事,他人並無權置喙。
公眾人物不能被隨意“消費”。只要其行為不觸犯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社會亦應當提供足夠的自由與寬容。否則,任由任由猜疑滋生、調侃橫行,任由公共空間擠壓私人空間,無疑僭越了公眾人物作為“公民”的正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