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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衛視聯合星空傳媒製作的“中國好聲音”塵埃落定,這個節目從荷蘭引進版權,經過精心加工改造之後,在中國取得了空前的成功。不少新聞媒體在評論這一現象的時候認為,中國的新聞媒體要想走出歷史的窠臼,在娛樂領域開闢新的天地,必須引進其他國家的優秀作品,給中國觀眾以全新的視覺享受。的確如此,在傳統意識影響之下,一些新聞媒體不敢娛樂,也不會娛樂,他們製作的文藝作品缺乏視覺衝擊力,也缺乏足夠的傳播能力。借鑒一些國家成熟的經驗,充分考慮中國觀眾的欣賞習慣,把公眾喜聞樂見的文藝作品呈現在人們面前,應該是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中國新聞媒體發展的方向。
此次浙江衛視引進荷蘭電視節目的時候,不僅進行了版權談判,而且對版權的實施約定了非常複雜的條款。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荷蘭方面甚至專門派出技術專家進行現場監督,隨時解決節目錄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這是西方國家藝術創作進入工業化階段的常態,但在我國卻是一個新生事物。中國的新聞媒體應當逐步習慣這種藝術作品的製作方法,在大膽借鑒的基礎上,儘快找到中國自己的創新點。
討論“中國好聲音”的是與非和藝術價值,不是本文的志趣所在。之所以從“中國好聲音”出發討論法律問題,是因為這一文藝現象從側面折射出中國學術界長期爭論的一個法律問題。自從我國引進著作權制度以來,關於著作權是否有利於保護創新的問題始終爭執不休。一些學者認為,著作權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因而著作權天生具有保護創新的功能;但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設立著作權保護制度固然有利於保護作者的基本權利,但是,著作權制度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禁錮人們的思想,阻礙創新的步伐。當然,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著作權保護制度究竟是鼓勵創新還是在遏制創新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著作權保護制度有利於創新,那麼,實施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就是一個創新型的國家;反過來,如果著作權不利於創新,那麼,實施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就是一個缺乏創新精神的國家。
筆者認為,世界各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大同小異,除了著作權的內涵和外延有些許的差異之外,絕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在實施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創新精神未必得到大力弘揚;而在沒有實施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創新精神也未必徹底的泯滅。
著作權保護制度實際上是將權利契約法律化,是在知識産品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當前我國在著作權保護領域存在諸多問題,無論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還是著作權強制許可制度,都存在許多值得商榷之處。國家通過制定專門的網際網路絡資訊傳播條例,試圖加強對網際網路絡資訊傳播的監管,但由於對網際網路絡的發展規律缺乏足夠的認識,在規則制定方面沒有充分保護創作者的權利,結果導致網際網路絡侵權現象案件屢見不鮮。我國侵權責任法雖然對網際網路絡侵權行為的性質作出規定,但是,對於國際上通行的“避風港原則”缺乏程式化的規範,結果導致一些網際網路站經常利用法律規則上的漏洞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産權。
解決我國著作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不妨充分借鑒荷蘭的經驗,不僅要簽訂全面的權利轉讓契約,而且要督促合同相對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説到底,在文藝作品傳播的過程中,既涉及製作者的商業利益,也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人必須有保護自己權利的意識,並且簽訂完善的合同,採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督促合同相對人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國家還應該營造一個健康的著作權交易環境,讓每一個創作者都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創新上來,而不是採用自力救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個值得人們注意的現象是,我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採取的是行政主導立法模式,行政執法機關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令人多少感到遺憾的是,無論是在網際網路絡著作權保護方面,還是音像製品著作權保護方面,都存在著行政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現在我國一些搜索網站和門戶網站存在大量侵犯智慧財産權的內容,國家智慧財産權行政管理機關對此顯得較為被動,沒有主動進行徹底的清理,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人,而往往是受害人舉報後才主動出擊。這不是一種比較負責任的執法方式。只有讓著作權保護機關恪盡職守,隨時隨地地清理著作權領域的違法行為,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中國好聲音”給我們帶來的不僅僅是成功的商業模式,也不僅僅是精彩的藝術作品,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法律制度上的創新。只有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著作權保護體系,我國的藝術市場才能繁榮昌盛。(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