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內職業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關注的、全國首例電視臺因發佈虛假醫藥廣告被檢察院指控構成虛假廣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據悉,作為媒體機構,從單位到執行部門、個人,因播放虛假廣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該案已在全國創造了多項“第一”。(6月28日《中國青年報》)
沒有懲罰的公平,就沒有法律的正義。誠如職業打假人劉江被判有罪之後,其辯護律師羅秋林所問:“為何打假人被押到了法庭上,而發佈(虛假廣告)者卻逍遙法外?這樣的判決會讓虛假廣告更加氾濫。”是的,如果只追究打假人的過當維權,而不懲治發佈虛假廣告的源頭——相關違法的媒體,不僅會令虛假廣告繼續氾濫,也會使公眾對法律失去信仰。
這些年,關於電視廣告的禁令層出不窮。譬如早在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和廣電總局就曾聯合宣佈所有廣播電視機構暫停播出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等5類電視購物廣告。遺憾的是,被告單位重慶萬州區廣播電視臺播發的還是虛假藥品廣告,如清蘇肺寧膠囊、掃日勞清肺止咳膠囊等。被告人向裕新則表示,萬州區電視臺經費不足,需要廣告創收,而該臺20年來都是這樣發佈廣告的。可以看出,層出不窮的禁令,不僅未能管住電視臺的虛假廣告,甚至也不能讓電視臺産生警醒。
虛假違法廣告該怎麼管?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無論是直接表述的還是暗示資訊,廣告發佈者都要負責。法院有權凍結廣告發佈者的全部資産,以備將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如果罪名成立,廣告發佈者將面臨經濟賠償,甚至牢獄之災。加拿大政府則規定,食品、藥品和化粧品廣告必須經過政府審查通過以後才可以在電視臺、電臺播放,煙酒類不準在電視、電臺上做廣告等……國外的諸多經驗表明,廣告的管制必須多種手段相結合:譬如從源頭上著手對廣告的發佈進行把關,或者增大的對虛假廣告的發佈者增加處罰力度等。
是的,電視虛假廣告的氾濫,法律缺位是主要原因。早有學者指出,《廣告法》最大的缺陷就在於“廣告審查”和“廣告查處”的多頭管理,造成了涉及部門太多,哪一個部門也不管的局面。是的,對發佈違法、違規、虛假廣告,不僅要追究廣告主的責任、名人代言者的責任,也應該追究發佈者的連帶責任,更要處罰那些審查廣告的部門,並對主要領導問責,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法律的威懾力。
我國的《廣告法》已實施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生效14年,《刑法》第222條還規定虛假廣告罪者應移送司法機關。違法、違規、虛假廣告之所以氾濫,不僅在於現行廣告法規存在漏洞,也在於相關法規未能得到落實、在於問責的缺位。從這個角度看,萬州的這起虛假廣告案,雖然尚未判決,但同樣具有標桿意義,它至少啟動了法律程式,將虛假廣告的發佈者電視臺送上了被告席。
150多年前《紐約時報》創刊時,不僅提出了“刊登一切適宜刊登的新聞”的辦報理念,還提出了“拒絕一切虛假醫療廣告”的自律準則。在我看來,要杜絕媒體的虛假廣告,僅靠媒體的自律、僅靠主管部門的禁令,都是遠遠不夠的,最需要的還是,還是要從源頭上著手對廣告的發佈進行把關。從這個角度看,萬州的這起虛假廣告案,對警醒相關媒體,重塑媒體公信力,同樣有著重要的意義。(劉義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