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永遠和自律是兄弟
國內外有沒有關於因批評文藝作品、藝術創作而涉“誹謗罪”的判例?走上法律程式後,最終結果可能怎樣?
陳有西:根據韓寒經紀人的公告,是因為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間,方舟子在微博賬戶上連續發表、評論和轉發文章,明確指出韓寒作品“找人代筆”“包裝”,“造成對韓寒名譽權和財産權利的嚴重侵犯”。韓寒將在上海提起訴訟,“要求公開更正、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因此,這不是一個刑事“誹謗罪案”,只是一個民事上的名譽侵權案。這不用找國外判例,中國就很多。走刑事控告還是民事自訴,一看後果嚴重程度,二看原告自由選擇渠道。因為誹謗刑事也是自訴案,不告不理。韓寒選擇的是民事侵權索賠。
從現有證據看,韓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憑他的分析推理,又沒有辦法證明這些手稿是假的,那麼他必輸無疑。
如果是刑事自訴控告,韓寒要證明方進行了誹謗,並造成了嚴重後果。而方則要證明他的質疑都是有證據的,沒有捏造和貶低韓的人格。雙方都有舉證義務,最後由法庭來判斷。
蕭瀚:在私權保護傳統深厚的國家,沒有人會多管這種閒事———任何人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都有義務假定署名者就是作者本人。
為了檢驗作家的誠信,如果罔顧私權邊界,無直接證據就斷言作品不可能是作家親自所寫,已不是正常質疑,而是涉嫌誹謗。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允許這樣的恣意妄為,否則世上將不再有作家,也不配有作家。若言論自由就是肆意妄為,將無人能享言論自由,自由永遠和自律是兄弟。
私權高於公共利益,沒有對私權的基本尊重和堅定的保護,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斯偉江:應該有,找一本美國侵權法的教科書即可。或者去看一下何帆翻譯的《批評官員的尺度》。
參照武漢法院的案例,和我國法律規定,方的言論中,僅僅是質疑部分,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有的下了定論部分言辭,法院可能會認為其證據沒有達到高度蓋然性,但下了肯定性結論,因此,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當然,最終判決結果需要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