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過新三原則 敞開出口武器大門
今年4月1日,日本安倍內閣宣佈所謂“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即“不允許向爭端當事國或在違反聯合國決議情況下出口、轉移武器裝備;僅限有利於作出和平貢獻和有助於日本安全情況下允許出口,在確保透明度同時進行嚴格審查;僅在能夠確保妥善管理情況下允許出口武器用於其他目的或轉移至第三國”,從事實上廢除了佐藤榮作內閣1967年制定的“日本武器出口三原則”(禁止向社會主義陣營國家、聯合國決議規定實施武器禁運的國家以及國際衝突的當事國或有衝突危險的國家出口武器),更打破了自1981年1月日本國會通過《關於武器出口問題決議》後,日本事實上基本不向任何國家出口武器的原則。
很顯然,新的“三原則”極富彈性,所謂“和平貢獻”、“日本安全”等“限制”,都是可根據日方意願任意解讀的“軟標準”,看似“設限”,實則等於日本內閣想賣給誰,就可以賣給誰。
消息一齣,輿論界迅速緊張起來,在第一時間就做出了這一決定“針對中國”的判斷。然而,日本自己放開了出口武器的大門,真的就能輕鬆“武裝東南亞”甚至“對抗中國”了麼?答案可能遠沒有媒體所宣稱的那樣理所當然。
【買不起的日本造】
日係裝備關鍵系統受制于美國
且單價昂貴、改進改型較少
受益於戰後日本經濟和科技的高速發展,日係武器裝備在許多地方有其獨到之處,如電子系統精密,指標性能往往居於世界前列等。但日本畢竟是二戰中的戰敗國,其軍事上的保護國——美國,對昔日曾偷襲過珍珠港的日本採取了既保又防的雙重政策,極大制約了日本武器裝備的發展潛力,表面上看,日係武器裝備性能優越,許多零部件和子系統甚至超過美國同類産品水準,但實際上,日係武器裝備不僅關鍵系統受制於人,重點裝備的研發往往在關鍵時刻被美國“卡脖子”,且整合能力素來是日本軍工的弱項。
日本能在軍火外銷方面“鬆綁”,很大程度上是美國鼓勵的結果,其“三原則”雖有彈性,但核心原則是只能賣給盟國或符合美、日利益的對象,符合這些條件的對象,通常都可直接獲得美國武器供應,這恐將令其購買日係軍火的意願大打折扣。
此外,戰後日係軍火因特殊的研發狀況和市場條件,形成了單價昂貴、環境適應性較差和改進改型較少的特點,許多性能相當甚至稍遜一籌的日係裝備,其價格竟高出同類美係裝備一大截,這也將嚴重影響潛在客戶的購買欲。
【陷入銷售矛盾體】
日本想賣的國家不一定買
想來買的國家日本不敢賣
不僅如此,日本軍售的政治色彩,也將另一些潛在購買者三思而後行。
日本想賣的對象不一定買(如韓國,連無償贈送的子彈都會引發國人抗議而退回,當局顯然不敢輕言購買日本軍火),想向日本買的國家,日本未必肯賣或敢賣(如一些有購買力卻受到美歐軍售制裁的國家),既想買日本又敢賣的,許多又無力或不肯承擔日係軍火出名的高價(如菲律賓),在這種情況下,諸如戰鬥機、艦船、坦克裝甲車輛、輕武器等可在國際市場輕易找到替代品的日係裝備,市場前景不容樂觀。
日前從日本媒體傳出的、澳大利亞可能購買日本“蒼龍級”潛艇傳聞,恐怕也是雷聲大、雨點小:澳大利亞是和日本等級相若的美國重要盟國,又是英聯邦重要成員,先進軍事技術裝備引進渠道暢通;澳大利亞並不缺乏先進常規潛艇,其裝備的6艘“柯林斯”級潛艇採用瑞典AIP技術,且在澳大利亞本土建造,性價比更高,技術水準也和傳聞中“被引進”的日本“蒼龍級”在同一水準線上,恐不見得會疊床架屋地引進。澳方傳媒的報道,也僅僅是兩國同意在潛艇技術上加強合作,而非如日媒所風傳的“進口潛艇”。
美、英等國目前只裝備核潛艇,這原本是日係常規潛艇的一個機會,但德、法、瑞典等國在出口型常規潛艇領域經驗豐富,擁有大量成熟市場和習慣性用戶,性價比遠強于日本潛艇,德國等國更能用“模組化”方式,為不同客戶提供“豐儉隨意”、量身定做的潛艇,這些都是適應小批量精工細作的日本軍工企業目前所無力做到的。
【日係軍火最可能買家】
印度既想買、又買得起
但其最大特點是拖遝和出爾反爾
從目前情況看,今年1月被傳可能達成協定的、日本向印度出口US-2水上搜救巡邏飛機買賣,是最有希望在近期內成功的日係軍火出口交易。這種飛機適合印度需要,而美歐各國又缺乏同類競爭産品,而印度不僅有支付能力,更因在軍火進口方面“兼收並蓄”,成為全球軍火市場的寵兒,可謂既想買、又能賣,更買得起。不過印度軍購最大的特點是拖遝和出爾反爾,陸軍火炮系統的採購拖延十多年不能定案,空軍中型戰鬥機招標也是反覆無常,變來變去,這筆水上飛機交易金額可能高達16.5億美元,今年是印度大選年,即便雙方你情我願,效率怕也不見得高得起來。
2006年,小泉內閣曾以“日本政府開發援助”(ODA)形式,向印尼提供了3艘巡邏艇,這種形式可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想買買不起”的問題,為日係軍火拉到一些客戶,如菲律賓等國或可借此獲得一些軍事裝備。但ODA不便出口敏感度很高的殺傷性武器裝備,且實際上等於日本政府替外國客戶埋單,出於政治、外交戰略考量“特事特辦”是可以、可能的,卻未必能作為通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