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成東廠?民眾網上發言自由徹底被剝奪
歷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裁定數量統計表。(圖片來源於臺灣“中時電子報”)
臺灣資深媒體人高源流5日在臺灣“中時電子報”發文稱,民進黨當局為了鉗制不利他們的言論,把全臺灣的警察當東廠用,令人憂心。最可悲的是,“警政署”相關負責人對於民進黨當局破壞臺灣的作法猶不自覺,還拿一些似是而非的歪理自辯。
以下為內容摘編:
暫不談外界對“警政署”的指責內容,就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長”在記者會上的説法來看,可以看得出,各地警察搶著查辦所謂假訊息、不實消息的原因主要是“警政署”相關負責人對於所謂假訊息、不實消息的錯認。
“警政署”負責人,絕對不是消息真假的“認定者”,警察也沒有能力,更沒有權力,決定什麼消息是真、什麼訊息是假。因為,社會最難辨別的東西,就是什麼是事實,何者是真或假。
眾所週知,掩蓋事實、説謊話保護自己的利益是人的本性。就連有關的法律也允許被告擁有“不證己罪”的權利。受到刻意掩蓋事實的影響,社會上很多事實都受到扭曲,無法真實呈現。
比如説,某個政治人物酒後和鄰居大打出手,把對方打傷了。事後,這個政治人物擔心事情外露會影響形象,就極力掩蓋。有人知道這件事,在網路、臉書上揭露了一些訊息。這個政治人物看到後,公開否認有此事,説這是假訊息。
這樣的狀況,警察是否能依當事政治人物的説法認定此事是“假訊息”,開始發約談通知書,要揭露訊息的人去警所接受調查?當然不能。因為,這件事即便因揭露者沒有掌握實據而被指為有假,牽涉到的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誹謗罪,不告不理,只有當事的政治人物及其法定親屬有告訴權。警察介入,就屬越俎代庖。
再談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中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適用。這一規定,旨在維護社會人心免於受到謠言的侵害而産生恐慌及失去秩序,絕對不是讓警察拿來當成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工具。而實務上,各地方法院、簡易法庭也都認為,“社維法”這一條規定,不但必須是行為人散佈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內容,而且這些內容還必須達到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才會構成違犯。
“警政署”負責人應該熟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構成要件是如此嚴謹,卻還因政治上的影響,以績效為餌,讓各地警察人員拿“社維法”這一法條去究辦那些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人,既浪費法院審理的司法資源,還給社會製造一股對執政者不敢言的寒蟬效應。
警察是執法者,不是麻煩製造者。警察人員最近戴著“政治偏光鏡”,過度究辦那些在網路上發表政治性言論的人,説真的,這才是“影響公共之安寧”。(台灣網 張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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