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掌握著解決釣魚島問題的歷史之矛和法律之劍

時間:2012-09-14 10:12   來源:人民網

  9月11日,在一片反對聲中,日本政府在釣魚島問題最為敏感的時刻邁出了最危險的一步,與所謂“島主”簽訂了“購島”合同。更加令人憤怒的是,日方非但將中方的嚴正警告置若罔聞,而且在侵害中國主權方面變本加厲。12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在講話中聲稱,在對釣魚島實施“國有化”方針後,將“舉全國之力強化對島嶼及其附近海域的警備”。仔細考察日方系列表態,我們不難發現,日本對於釣魚島的非法主張幾乎都倚仗其“實際控制”,那麼,一向自認為“佔島有理”的日本政府為何無理可講了呢?究其根源,日本在釣魚島主權歸屬上自知理虧,因為我們中國掌握著解決釣魚島問題的歷史之矛和法律之劍。

  我們享有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屬於中國的完整的歷史證據鏈,因此説我們掌握了歷史之矛。根據國際法,一個國家享有一塊領土的主權必須滿足四大條件: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開發經營、最早持續不斷的行政管轄。我國是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唯一滿足上述條件的國家。

  從歷史上看,是中國人民最早發現並命名了釣魚島,成書于1403年的《順風相送》是明代使臣前往(東)西洋宣詔時勘察航線所作,是目前世界上最早記載釣魚島的文獻資料,這其中不僅將釣魚島命名為“釣魚嶼”,而且詳細記載了福建前往琉球航線上的各島嶼名稱、航向、里程等資訊。其後的中國史籍中延續了“釣魚嶼”、“釣魚臺”、“釣魚島”等名稱。這一點在日本官方文書中也得到了證實, 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西村舍三提交給外務卿的文書當中,也使用了“釣魚臺、黃色嶼、赤色嶼”的島名;中國人民最早對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進行了開發經營,至遲從明代開始,中國漁民就在釣魚島附近海域從事漁業生産,並且登島採拾燕窩、鳥蛋等物産,在日本聲稱的釣魚島“發現者”古賀辰四郎1884年登島之前,釣魚島上即有中國漁民建築的房屋、修造的碼頭;中國政府最早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行駛了持續不斷的行政管轄。對於類似釣魚島的無常住居民之小島,編入版圖、納入海防範圍是國際公認的行使管轄權的方式,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憲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其中就有“釣魚嶼”、“黃尾山”和“赤嶼”等島嶼。可見早在明代,釣魚島就已被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海防區域。

  我們享有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屬於中國的壓倒性的國際法理優勢,因此説我們掌握了法律之劍。事實上,能夠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屬我的國際法原則有很多,但在釣魚島問題上最為鋒利的“法律之劍”要數“時際法”原則。

  “時際法”作為一項國際公認的國際法準則,講究的是“法律不溯既往”。“時際法”中將確認對某塊土地“先佔”的標準劃分為兩個階段。17世紀之前,象徵性的政府宣示即可構成“先佔”,而17世紀之後則必須對某塊土地實施“有效佔領”才能被國際社會認作“先佔”。中國早在1403年就通過編訂官方性質文獻的方式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納入版圖之中,這在當時就已經構成了對於釣魚島的“先佔”。這一點使得日方所謂的1884年日本人登島及其後的設立“國標”變得毫無意義,也決定了日本在釣魚島的官司中註定是輸家。(王曉鵬 中國社會科學院海疆問題專業研究者)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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