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引發反對的事例並不鮮見:從2007年廈門海滄PX化工項目風波、2008年臺州居民抗議大石化項目風波、2011年大連福佳PX項目風波,以及廣州、北京、上海等地居民抗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類似事件應該引起政府投資和民意對接上的反思。它們都是政府招商、立項、環評甚至批准開工在先,當地民眾知情在後,在政府和企業看來無傷大雅的污染風險,在民眾眼中均成為洪水猛獸。
一個疑問油然而生:這類“政府好心招商、公民拒不領情”的建設項目風波,是否是發展中的中國所獨有的成長“陣痛”?其實不然!因重大工業建設項目選址問題而引發的公民抗議風波,歷來在全球範圍內都可謂隨處可見。
2011年5月,在南美洲的智利,被當地輿論稱為“偉大工程”的阿亞森水電站項目因引發公民大面積強烈抗議而叫停;今年6月,因抗議投資48億美元的銅礦項目,同為南美發展中國家的秘魯,成千上萬居民走上街頭,引發流血衝突,全國甚至因此被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即使在發達國家的美國,小鎮居民的抗議逼停國家重大項目的例子更是不勝枚舉,不久前還有激進環保人士臥軌抗議杜克能源使用煤電。我們的東亞鄰國日本,號稱“從19世紀60年代開始就沒怎麼經歷過大規模抗議的國家”,自從去年9月至今,動輒數以萬計公民參與的反核電遊行抗議層出不窮。
然而,發生在發達國家的類似風波,這些公民參與的抗議活動多數都是和平有序的,不僅沒有釀成流血騷亂,甚至連公共交通等社會秩序都影響甚微,警察執法也是嚴格限制在防控抗議活動引發的安全問題等方面,而且事態的結果多數都是公眾一方戰勝財大氣粗的投資方,不少重大建設項目經過投資方大力修改完善其污染防控措施後得以存續、完成,少量則迫於強大公眾輿論壓力而最終夭亡。無論結果如何,政府作為公民與投資方的中間裁判,其道德權威與合法性並未受到太大損失,甚至算得上安然無恙。究竟是什麼原因讓美日等發達國家的類似風波能善始善終甚至因禍得福呢?
在美國,重大工業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方往往同樣財大氣粗。更為關鍵的是,其自身也好,與之緊密相關的遊説團體也好,都是當之無愧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雖然非常強大,但他們卻不僅不能為所欲為,相反,在面對下述諸多壓力和監督時甚至如履薄冰:有來自各種法律法規的約束壓力,有來自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壓力,有來自環保等公益利益集團的對抗壓力,有來自媒體輿論的批評監督壓力,更有來自社區公民及其組織合法有序抗議的利益維護壓力。
聯邦的“空氣清潔法案”及各州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是高懸于各種重大建設項目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投資方與環保組織、社區公民等利益集團之間相對公平的相互博弈,是確保各種重大建設項目不至於成為一方濫用優勢而贏家通吃遊戲的“平衡緩衝器”;社區公民積極有序的知情、參與等,則成為這類重大建設項目能始終置於眾目睽睽之下的“探照燈”。在此背景下,美國地方政府若要引進重大建設項目,即使你將其稅收等好處説得天花亂墜,對其內部風險等重要資訊的提前披露和詳細説明依然是其首當其衝的第一要務,否則他們無力承擔起欺瞞的嚴重政治後果。
此外,美國公共項目在立項前就要接受審計部門的可行性和財政預算審查,而且直接向立法機關彙報審核,立項前的評估和審查都要公開透明,項目立項後檢察官辦公室和各種監督機構介入,實行每週報告制度,還有日常巡檢,全過程的細節甚至都有量化公開,並接受質詢,還有獨立於規劃部門的專業機構協助公眾監督,事後追責自不在話下。而中國的公共項目因為公眾事後方能知悉,引出政府馬後炮式地解釋和善後,代價太大。
當然,更為關鍵的是,由於美國相對成熟完善的財稅分權制度,使得地方政府雖然也有擴充其財稅收入的衝動,但多數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是財産稅、銷售稅而非企業所得稅(聯邦、州的轉移支付及舉債也是一大途徑),所以對招商引資尤其是前述“四高”項目的青睞和饑渴,遠不及主要仰仗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地方政府那麼強烈,也是中美在這方面形成鮮明反差的重要原因。
正是由於具有前述法制體制機制的層層保障,美國一些重大建設項目在經歷公民有序參與的“洗禮”之後,往往必須經過重大改進完善,如更加嚴格的環評及環保風險防控措施,更多的社區利益配套措施如配建學校、修繕公園、建設社區廣場等基礎設施以直接惠及所在社區公民,更多地雇傭當地亟待幫助的群體如少數族群、弱勢群體等……經過這些相互談判博弈並取得妥協共識後,不少重大建設項目最終還是如願落地生根,公民、企業、政府三方在各退一步後實現多贏。不難發現,實現多贏結局的最關鍵的一環,正是公民合法有序的參與。
地方政府應該牢固樹立一個觀念:更加直接全面地惠及當地社區公民而非危及他們,才是重大建設項目獲得其認同的法寶;確保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在項目的每一個環節都保證社區公民合法有序的參與,是實現重大建設項目各方多贏格局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