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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國外的“好人法”

2011年12月08日 11:22: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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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償救助免責

  為保護社會上助人為樂的行為,讓好人做了好事不至於惹麻煩或當被告上法庭,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關的條款予以保障。它們都是在緊急狀態下,為救助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的法律。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豁免見義勇為者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的責任,鼓勵見義勇為。

  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規定,施救行為對一般疏忽造成的傷害不擔責。《魁北克人權憲章》規定:“任何人必須救助處於危險中的人,通過親自救助或聯繫急救機構,為危險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認為救助過程會給自身或第三方身體造成傷害或有其他法律認可的理由除外。”另外,《加拿大航空法》也規定,如果一個人擁有飛機,在收到或發現救援信號後,必須立即駕機飛抵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見死不救必懲

  法國刑法規定,當他人遇到危險而沒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處以6年監禁和相當於7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義大利刑法規定,對見死不救者處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當於2.26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義大利公路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必須馬上停車對公路上的受傷者實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沒有履行救助義務使受傷者傷勢加重或死亡,則吊銷駕照1~3年,並給予刑罰制裁。

  “反咬一口”將被罰

  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到府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衊罪論處。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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