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奧巴馬近日簽署了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這是奧巴馬政府自今年3月醫改立法後取得的又一場“勝利”。新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堪比大蕭條後出臺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後者曾奠定20世紀後60年裏美國金融行業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礎。這次新法案的出臺與落實,無疑也將重塑美國金融市場的未來發展格局,並可能影響其他國家金融市場的相對競爭力,可謂蘊意深遠。
新法案的醞釀與出臺,直指美國在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缺陷及金融監管體系痼疾。針對多頭、分業監管格局難以應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問題,新法案將若干監管職能集中于美聯儲,將美聯儲塑造為史無前例的“超級監管者”;針對金融機構對低收入階層的掠奪性放貸問題,新法案專門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署;針對“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新法案將對大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實施新的限制,要求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繳納額外費用,並建立了新的破産清算機制;針對過去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影子銀行及規模龐大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新法案也試圖將它們重新納入新的監管體系。簡言之,針對危機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新法案均試圖加以應對,這無疑是個雄心勃勃的計劃。
然而,新法案的理想設計也並非完美無缺。它至少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美聯儲成為“超級監管者”後,誰來監管美聯儲?第二,美聯儲目前具有制定貨幣政策和負責金融監管兩大職能,而當這兩大職能發生衝突時,孰先孰後?第三,新法案將增加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成本的上升是會擠壓金融機構的自身利潤,還是會最終被轉移到消費者頭上?第四,新法案是否會過度放大金融監管的力量,而抑制了未來的金融創新?
新法案的出臺無疑是奧巴馬政府及民主黨對華爾街金融利益集團的一次勝利。然而,民主黨人還遠未到可以彈冠相慶的地步。這份長達2323頁的監管法案要最終落實,還需在未來兩三年內制定若干實施細則。在每一個詳細規則的制定上,奧巴馬政府都將面臨華爾街利益集團的強力抵抗。最終出爐的監管細節,是對法案初衷的完美貫徹,還是成為利益集團間不倫不類的妥協之物,現在還不確定。
如果在歐元區、英國、日本等其他發達國家政府沒有跟進的情況下,美國政府單邊推進金融監管改革,將會産生全球範圍內的制度套利空間,就會使美國金融機構與資金向其他金融中心流動,從而改變目前的全球金融市場格局。可以預期,美國將繼續在二十國集團、金融穩定委員會等國際多邊平臺上,敦促其他發達國家採取類似的金融監管改革。在此問題上國際博弈的走向同樣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