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反映有問題的人選,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中組部日前頒布《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以嚴厲措辭、嚴格規定,直指“帶病提拔”的頑瘴痼疾,迅速引發輿論關注。
有數據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以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103個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腐敗案例中,約有六成案主,在作案之後仍然獲得提拔。成克傑、陳良宇、劉志軍、劉鐵男……“帶病提拔”的榜單還可以拉得更長,這種病態現象,群眾深惡痛絕,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更是明確禁止。
試想,如果貪腐官員不僅不受問責,反而仕途亨暢,問責制度怎能不等同兒戲?幹部任用怎麼能夠取信於民?更何況,“帶病提拔”往往容易滋生腐敗、導致權錢交易,沒有花錢消災、用錢鋪路,如何將監管制度催眠?“治國即治吏,治貪先治官”,吏治鬆弛是最大的風險,用人腐敗是最大的隱患,讓制度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不能突破的底線、不能觸碰的高壓線,才能徹底根除“帶病提拔”的積弊,確保幹部任用公平公正,促進選人用人清正廉明。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沒有不棄微末的零容忍態度,沒有領導帶頭的示範效應,沒有雷霆萬鈞的剛性執紀,就不能樹立制度權威,就不能把中組部的監督意見落到實處。然而,懲罰再及時,也只是事後諸葛亮,能消除已成之患,卻不能根除産生“帶病提拔”的土壤。事實上,“帶病提拔”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在於遴選幹部資訊失真、考察失實,究其根本則是資訊渠道單一。因此,治本之策在於按照中組部的意見,一方面要重視紀檢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要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在360度監督之下,在多渠道資訊來源下,帶病幹部即使要隱瞞既往,又如何能在紀檢部門的監督、群眾的眾目睽睽下瞞天過海?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不要再等到帶病幹部東窗事發才如夢初醒,而要多一些未雨綢繆,讓帶病幹部從一開始就折戟沉沙。(李克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