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介入“醫鬧”要有所克制

時間:2013-04-11 13:44   來源:廣州日報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將於6月起施行。“辦法”對“醫鬧”行為作出詳細界定,並規定“醫鬧”行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辦法”從2011年起,在三徵民意的基礎上定稿,對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罰作了詳細規定,且不乏亮點,譬如引入第三方、設立醫調委等,使得醫療糾紛處理有法可依。將“醫鬧”納入法規視野,將裨益於這個老大難問題的有效解決,有效降低醫患矛盾。

  “醫鬧”現象愈演愈烈,成為許多患者家屬維權的“路徑依賴”,甚至引來黑惡勢力參與,出現唯恐天下不亂的“職業醫鬧”。大量的、非理性的“醫鬧”現象,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診療秩序,給醫生帶來巨大的壓力,並造成國有資産的流失。因此,對“醫鬧”保持最低容忍度是必須的。但是,公安機關介入“醫鬧”處理,還是要有所克制,不要濫用。因為,醫患糾紛成因複雜,“醫鬧”的責任也不全在鬧者身上。

  譬如,“辦法”將“搶奪屍體或者拒絕將屍體移送太平間或者殯儀館”納入“醫鬧”範疇,公安機關可進行處罰。但是,患者家屬搶奪屍體行為也要具體分析,不一定都是以屍要挾,也有可能是證據保全。公安機關如果不問青紅皂白進行打擊,不但無助於糾紛的解決,甚至還可能激化醫患矛盾,使得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局面更加失控。

  除了“職業醫鬧”外,對普通的醫患糾紛,還是要多做規範、溝通工作,謹慎使用強制力量。對醫務工作者而言,整個醫療過程都要規範、透明,包括病歷的書寫、保存;對事故的鑒定,要確保鑒定主體的獨立性,打消患者的公平疑慮;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減少醫院、醫生、患者三者之間的直接衝突。

  在香港,如果患者對醫院不滿,可以有多種投訴途徑,各個接受投訴的部門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回復。如果患者還不滿意,可以訴諸法律。 (連海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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