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多走群眾路線

時間:2012-10-11 10:32   來源:人民網

  10月9日,我國首次發佈《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負責人姜偉還就相關問題,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司法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司法公正、促進社會正義的有力舉措。因此,廣受社會各界的矚目。

  司法改革白皮書的公佈,使國際社會和廣大民眾進一步了解了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步驟、進展以及相關領域的現實改革狀態。當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社會對司法改革的迫切期待以及在推動制度性改革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改革主導者的思路等。從現實情況看,事實上,包括司法改革在內的所有社會改革,其實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改革從來都伴隨著各種爭議、難題甚至阻力,不僅需要統一思想、明確方向,更需要積極推進、及時調整。我以為,在總結以往經驗和取得成果的基礎上,新一輪的司法改革更需要將頂層設計和具體推進有機地結合起來,要不斷加強改革的現實感、針對性,使不斷走向“深化”和“深水區”的改革更加符合司法的內在規律,體現法治化的發展方向。

  從宏觀上看,司法體制改革涉及國家政治構架和司法本身的功能定位。因此,改革必須在司法權統一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進行,不能各樹一幟、各自為政。司法改革既要創新,更要持續,不能有急功近利、一勞永逸的思想。有些改革措施的成效如何,也不是在短期內就能充分顯現或者得到科學證明的,需要較長時間的實踐去檢驗。而推進改革的關鍵,就是要符合現實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只有把握了中國社會轉型發展的階段特徵,只有揭示了司法的規律,才可能明確改革的方向與目標,也才能拿出確保改革獲得成功的具體方案。

  從方法上講,司法改革也不能“閉門造車”,同樣需要多走“群眾路線”。改革是不是有助於推進長遠的司法公正,是不是有利於確立司法的權威和充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於司法正義及服務的需求,都應當聽取民聲、汲取民智。尤其是在出臺涉及民生問題的司法改革措施時,更須增強民眾的參與性、支援力和認可度。我認為,這本身就是政務公開、司法民主和透明的要義。

  在當前,司法改革尤其需要加強針對性,應當重點解決制約改革目標實現的突出問題。應該看到,我國司法改革面臨極其繁重的任務,牽涉的社會關係、利益也甚為複雜,涉及的問題常常相互關聯。因此,不可能全面出擊、面面俱到。應當將改革的重點放在司法權威還不高、透明度還不強、機構性干預難排、權力制約不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依然存在等問題上,從“體制”著眼,從“機制”入手,真正進行實質性地改革與推進。

  同時,改革還應加強“問題意識”,要找準問題、對症下藥。對長治不愈的“毛病”,必須研製新的“藥方”。比如,對於長期存在著的“案多人少”問題,除了已有的擴大人員編職數外,關鍵還在於改變司法機構內部的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問題,要壓縮並精減非審判、辦案崗位的職數和實際人數,做到“內外兼修”、向“一線”傾斜;而對於各方反映強烈的“貪腐”案件查處問題,檢察機關則應及時改革存在於各地的“大案”查處比率考核機制,在強調繼續加大查辦“大要案”的同時,更應當嚴格依法查處貪污受賄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犯罪案件,並構建對符合法定標準不立案、不起訴的備案審查及責任查究制度,真正體現依法反腐的司法力度。

  我認為,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事關法治建設的大局,確實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必須在法治框架內統一規範、積極推進。對涉及體制問題的改革,要由中央統一佈局,自上而下地展開;對工作機制的改革,地方雖可積極探索,但也必須依法推進,不能超越法律的許可權;一些涉及司法廉潔和制度完善曾引發廣泛關注、爭議的問題,也需理性對待、科學處置;對涉及司法人員從業資格、執業回避、違法處置內容的措施,因為直接關涉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保障等重大問題,更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規範,從而使司法改革措施的出臺或者調整,更加合乎司法內在規律和法治化建設的要求。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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