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公車私用存在過錯在先,發生車禍致人死亡更是錯上加錯。二審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的判決,是常識的回歸。
3年前,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駕公車回家遷墳途中墜崖,造成自己及妻子李冬梅、一名親戚身亡。之後,其子張鑫將縣人大告上法庭,為母親李冬梅索賠36萬餘元。一審法院以“人大准許公車私用存在過錯”為由,判縣人大賠償34萬餘元。近日,昆明中院二審後認定一審判決錯誤,進而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張鑫等的訴訟請求。
公車私用,出事了還能得到高額賠償?此案一審判決時曾引發公眾熱議。駕駛公車辦私事,本來就是違規違紀之舉,按理説這本是眾多公車私用現象中的一例而已。讓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是,公車私用出了車禍,隨後死者家屬起訴了公車單位。更荒唐的是,一審法院居然判公車單位——該縣人大未盡到管理義務,賠償死者家屬34萬餘元。換句話説,官員公車私用喪命,居然要讓納稅人來當“冤大頭”,于法于理都很難説得過去。而且,這個判例的口子一旦打開,其示範效應的負面後果也不容忽視,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公車私用行為的縱容。
倘若按一審法院的邏輯來推斷,只要官員在單位批准的活動中出意外,都要政府賠償,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落馬官員的家屬都應該得到經濟賠償呢?打個比方説,官員在自己的職務範圍內進行權力尋租,後被查出問題而落馬,那麼貪官家屬大可以起訴其所在單位,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致其入獄,因而必須要賠償?果真如此,豈不是成了天大的笑話?
公車不能私用,這是常識。張文新公車私用,本身就是違紀行為。當然尋甸縣人大借公車給張使用,也存在管理之錯。但這種過錯也只是違紀或違反有關行政法規,承擔的也應是行政或紀律追責,而無須為張的車禍承擔法律責任。而且交警已經認定,張文新對於事故發生負有全責,也就是説,法理上張應承擔索賠,但這現實嗎?
因而,官員公車私用存在過錯在先,發生車禍致人死亡更是錯上加錯。如果再讓其家屬從這個雙重過錯中得到賠償,實在説不過去。以此而言,二審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的判決,既是常識的回歸,也是司法正義的體現。倘再進一步追究,尋甸縣人大不但對於張文新妻子的死亡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相反,還有權向張文新財産的繼承人索賠車輛損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