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90多個部門公佈了去年的“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發佈的數據顯示,去年中央國家機關78個部門通過國管局購置公務用車128輛,其中部級幹部專車124輛,一般公務用車4輛。
在中央各部門公佈的“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中,有的説明瞭新購置車輛的數量,有的説明沒有新購置車輛,有的對是否有新購置車輛未作交待。中央部門去年購置的部級幹部專車,主要就是通過國管局購置的124輛公務用車,加上中央部門保有的部級幹部專車,中央部門部級幹部專車的數量,與一些地方和部門配置的幹部專車相比,是一個比較小的數字。
“部級幹部專車”之所以備受矚目,是因為早在1994年中辦、國辦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就明確規定,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幹部可以配備專用公用車,其他職務幹部不專門配備公車,只派用公用車。這條關於省部級以上幹部才能配備專車的規定,至今仍然有效。從體現國家禮儀和方便實際工作的角度看,也只有省部級及以上幹部才有配備專車的必要,除此之外,其他所有幹部都不能享有配備專車的“特權”。然而衡諸現實,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一個小小的科長也享受著事實上的專車待遇,一些處長、局長更是視享受專車待遇為天經地義。嚴格説來,他們都是明目張膽的“僭越”,他們的“特權”理當被取消。各界關於公車改革的建議、討論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要求嚴格執行上述政策規定,取消省部級以下幹部事實上享有的專車待遇。去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原副書記李宏透露,中辦、國辦將進一步針對省部級和省部級以下單位做出規定,再次明確省部級以下幹部不得配備專車。
此外,近年來一些地方探索“取消公車+貨幣化改革”試點,按幹部級別高低發放相應檔次的交通補貼(級別越高補貼越高),或者按相應優惠額度將公車“賣”給幹部(級別越高優惠幅度越大),這實際上仍然是把公車作為一種“福利”在幹部中進行分配,與按級別高低給幹部配備不同檔次的專車並無根本的不同。必須明確,公車最本質的功能只能是用於公務,而不能是幹部享有的一種“福利”;取消公務用車之後,為幹部提供的補貼的數量,只應與其工作性質及其公務交通消費的多少有關,而不能與幹部的職務高低直接掛鉤。
所以,通過剛性的財政預算約束,大幅度減少公務用車的數量,全部取消省部級以下幹部的專車,既是要取消省部級以下幹部配備專車的“特權”,也是要取消他們享用專車的“福利”。可以想見,如果按照這個全面徹底的方案推行公車改革,必然要觸及相當一部分人的實際利益,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一方面很可能採取各種方式反對公車改革,另一方面,他們也會通過變通手段,以“下有對策”消解“上有政策”。這是公車改革必須充分估計的困難和阻力,也是改革啟動之後必須著手解決的難題和矛盾。
中央部門執行幹部配備專車的規定普遍較好,按照國務院今年3月批轉的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今年將適時出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這是一條自上而下推進公車改革的思路。與中央國家機關相比,地方國家機關廳局級以下幹部的數量更多,享受著更為實惠的專車“特權”和“福利”。公車改革從中央國家機關做起,遇到的難度和阻力會比地方國家機關小一些,當中央國家機關的公車改革取得實際進展,會對地方國家機關起到導向和示範作用,並形成強大的“倒逼”壓力。
同時,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推進公車制度改革,還迫切需要公眾廣泛深入地參與到改革中來。無論是人大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監督,通過財政預算的硬約束嚴格控制公車購置數量,還是設置由上級機關掌握的電子監控系統,全方位監督公車的“行蹤”,並在網上公開查詢記錄,以此遏制公車使用中的浪費和腐敗,都不只是一個“權力監督權力”的問題,而更是一個“權利監督權力”的問題。畢竟,從監督財政預算的人大,到掌握電子監控系統的上級機關,他們也是公權機關,本身也是公車改革涉及的對象,他們作為監督者,本身也需要受到公眾的監督。
從中央國家機關入手,自上而下形成推進改革的縱向路徑,從強化公眾參與入手,以“權利監督權力”形成推進改革的橫向路徑,兩方面力量“上下合圍”,中國公車制度改革將走出一條卓有成效的新路。(于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