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埠多家媒體報道了廣州海運公安局原副局長姚衛東因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的新聞。姚在任上越權辦稅案5年,查辦30余宗案僅1宗偵結移送起訴,其餘皆違法罰沒後,擱置不管。
在當下中國,因濫權獲刑的本就少見,且通常為事涉命案、造成較大負面社會影響,有“不究刑責不平民憤”的意味。而像姚衛東案,純因濫用職權而獲罪,確實罕有。
法院認為,涉稅行政處罰權在稅務機關,涉稅罰沒權則在審判機關,而廣州海運公安局不僅通過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迫使其家屬繳款,還擅自對逃稅企業予以行政處罰及罰沒違法所得,其越權和濫權則是“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因而,廣州中院終審駁回了姚的上訴,維持原判。
依法行政、依法辦案,如今已成為許多官員的“口頭禪”,但能否真正付諸實施?在一些機關單位,有權“大佬”的話就是聖旨,“單位”成了某些人擅權濫權的工具,公眾不明就裏,受傷害的卻是政府公信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姚衛東案即為明證。雖然此案是“陳年舊賬”,但姚作為主管領導和決策者,最終還是要為單位的嚴重違法行為承擔刑責,也可説是遲來的正義。
權力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運作,法不授權則不得為,這是法治社會權力運作的基本規則。但是,時下在某些地方,權力失去監督制衡,權力對法律沒有起碼的敬畏,這不僅令政府形象蒙羞,更令整個社會的法律和秩序失范。近年來,一些地方之所以政府威信低,官民關係緊張,某些權力部門更是“千夫所指”,説到底,就是因為執法者不守法,超越法律許可權胡作非為。
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些地方,即便有些單位擅權濫權,或做得“太過分”,被媒體曝光,也往往只是“內部處理”,至多給當事人以行政處分,風頭一過,又一切照舊。對濫用職權者追究刑責,其意義在於警醒那些執迷于權大於法的人:無論手中有多大權力,也無論執法的目的多麼“政治正確”,都需謹慎用權,依法用權,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恪守程式、權力的界限,不逾矩不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