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春梅/畫
6月5日,央視《新聞1+1》播出節目《保護環境的權利!》,據了解,現在中國其實已經有了77個環保法庭,問題是這些專門的環保法庭大部分都是門庭冷落,甚至無案可理,專家稱主要是環境訴訟存在取證難等問題(6月6日央視)。
自2007年以來,貴陽、清鎮、無錫、昆明等地相繼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社會各界曾對此抱以很高的期待,希望此舉能夠為破解環境法律、法規實施中面臨的困局作出有益的探索,可如今的事實似乎給我們潑了盆涼水。與此同時,環保法庭“門庭冷落”的事實也凸顯出制度之弊,亟待國家從制度層面予以重視和解決。
大多數時候,地方政府出於政績的考量,往往會拒絕向民間環保組織或個人提供任何有關污染的情況,儘管這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律師調查取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的規定,但由於缺乏相應的制衡機制,公眾也拿地方政府沒辦法。同時,由於取證和訴訟需要耗費大量的經費,這對於民間環保組織或個人而言,無異於難比登天。此外,儘管法律賦予公民可以提起環境訴訟的權利,但即便是通過司法途徑獲得了官司勝利,具體到賠償執行時,也往往因為執行不到位而落空。
造成環保訴訟過程如此多障礙或門檻的根源,在於制度存在嚴重弊端。這主要表現在我國一些地方政府仍缺乏必要的環境保護決心,依然過分依賴於環境污染企業,出於GDP增長的需要,在制度層面不僅沒有對環保訴訟予以資金等支援,甚至還對環保訴訟設置了諸多門檻,而對地方政府協助訴訟缺乏必要的約束力。
顯然,正是因為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無論民間組織還是個人遭遇種種困境,進而産生不願訴、不敢訴、不能訴的無奈現實,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合法權利被無情地剝奪。久而久之,便造成了被寄予厚望的環保法庭自設立以來,幾乎無案可審,面臨“等米下鍋”的尷尬處境,而環保法庭也必然要承受“換湯不換藥”的指摘。
毫無疑問,為環境保護,為重塑法律權威,都應該儘快完善制度設計。具體而言,一方面要賦予民間環保組織或個人對地方政府拒絕配合的制衡權,倒逼地方政府形成保護環境的決心;另一方面,要在制度層面加大環保訴訟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