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小莫/畫
導讀:據英國媒體5月19日報道,英國一台ATM機日前發生故障,顧客取款時會吐出雙倍數額的現金。此消息不脛而走之後,很多人趕來提款。故障持續兩個多小時,兩百多名顧客取走現金。事後銀行稱錯在自己,顧客不必為銀行工作失誤負責,不用歸還多餘的錢(5月21日《大河報》)
正方: 法律不同結果不會相同
郭文婧
看到這則新聞,自然想到“許霆案”。同樣的原因,都是ATM機出錯,拿走了本屬於銀行的錢,但結局截然不同。英國的銀行很大度,“錯在自己,不必歸還”;許霆卻因為盜竊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激烈辯論之下,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年。“許霆案”發生之後,該不該還錢,我國社會是沒有爭議的,只是究竟該定性為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還是定性為刑法上的“侵佔”或者“盜竊”,至今仍存爭議。
“許霆案”的定性至今仍存爭議,並不是我們拿英國ATM機出錯“不還錢”説事的理由,因為法治社會討論法制問題,應該在特定的法治語境下進行。比如,我們國家拾得他人遺失物後,經所有權人請求仍拒不返還,拾得人的行為就構成了不當得利;而在英國則完全不同。英國規定拾得人是不能夠自己處理遺失物的,否則就會被視作盜竊罪處理。面對如此差異,英國人也並沒有拿我國的不當得利制度説事兒。
在英國這次的ATM機出錯“不還錢”的新聞中,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只是表示“不用歸還多餘的錢”,並不意味著英國居民擁有多取出來的錢就是理所當然。因為在英國的法律體系中,在公共場所的ATM機上取錢,不屬於秘密進行,不構成盜竊罪;銀行也承認了自己工作失誤,顧客多取錢佔為己有是在對方過錯之後,所以也不構成侵佔罪,而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行為。
不當得利作為專門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於大陸法係國家。在英美法係國家,並沒有專門的不當得利制度。大陸法係國家基於物權行為獨立性的理論,規定不論是善意還是惡意的不當得利,都應該返還;而英美法係國家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將契約作為一切物權的基礎。因此,英美法係國家沒有明確的不當得利制度,只是在具體的判例中吸收了“損人而利己乃違反衡平”原則,默認了利益受損方的“申請返還權”,但如果鬧上法庭,還要區分複雜的主觀方法和客觀方法。正因為如此,英國銀行由於自己出錯導致ATM機出錯,鬧上法庭還不見得能夠贏得官司,加上當日有兩百多名顧客取錢,訴訟成本也會很大,因此銀行只是權衡現實放棄了“申請返還權”罷了,這與銀行是否處於壟斷地位,是否謙卑善待顧客沒有絲毫關係。
因此,拿英國ATM機出錯“不還錢”來説中國需要還錢、甚至被判刑,沒有絲毫的積極意義,因為兩國的法律語境不同,國民的契約意識也不同,國民的現代文明素養程度也不同。當然,如果以英國、中國類似事件的不同法律後果,來討論“許霆案”的定性本身,呼籲取消銀行的“超國民待遇”,實行銀行與顧客真正的平等契約關係,促進銀行提高管理水準和服務品質,則是很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