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開“舞弊者入刑”先河的山西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日前進行了一審宣判。由於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此案的司法程式還將繼續進行下去,而人們對此案引發的公考公平反思也沒有一錘定音,各種討論和建言仍在進行中。
在庭審過程中,長治公考舞弊案的一些內幕逐漸浮現出來。身體健康的考生宋江明為何會遭遇“被貧血”?原本專業不符要求的考生賈美玉為何最終神奇“勝出”?原來,宋江明的體檢結果被檢驗師篡改也好,賈美玉的專業資格被重新認定也罷,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領導壓力”作用的結果。長治市人社局副局長趙波在收受賈美玉父親的賄賂後,對明明是“合格”的體檢結論表示質疑,又在“就算是89.9也是不合格”的論調下,強制將宋江明的體檢結論改為“不合格”。同樣是在趙波的“照顧”下,賈美玉的專業由不符合變成了“相關或相近專業”。
篡改考生的體檢報告,檢驗師的職業操守固然存在瑕疵,但正如一些業內人士指出的,在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中,檢驗師篡改檢驗結果的重要原因是受到了上面的壓力,這種壓力與“飯碗”等切身利益緊密關聯,有時比利益誘惑更難以抗拒。長治公考舞弊案雖然問題出在了體檢環節,但人們依然可以從中看到個別領導的個人意志和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約束,可以左右公考程式和結果,甚至與權錢交易、利益輸送沆瀣一氣,成為公考不公的深層癥結。
回顧近年來公考中的一些不良現象,領導意志、權力因素的影響不容忽視。從一些人通過批條子、打招呼“內定”招聘人員,到為特定對象量身制定招考條件搞“蘿蔔招聘”,再到出臺紅頭文件、通過集體決策招聘個別人的子女,連同此次長治公考舞弊案在體檢環節“移花接木”,無不暴露了公考亂象背後的權大於法、個人強于制度、以權謀私的現實弊端。
如果説“入刑”是此次長治舞弊案的一大創舉,那麼如何通過“限權”確保公考公平則是更加複雜的課題。在投機鑽營者無孔不入、利益誘惑複雜多樣的情況下,僅僅靠權力者自我修養、廉潔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關鍵還在強化制度約束,讓權力在制度框架內有序運作。
長治舞弊案發生後,山西省有關方面針對案件暴露的公務員考錄中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對資格審查、考生體檢、職位遞補和受理申訴舉報等四大問題進行了“亡羊補牢”式的細化規定,確立了“體檢不得連續兩年選擇同一醫療機構”、“體檢與復檢不得在同一醫療機構、由同一主檢醫生負責”等規則。有政協委員也建言,健全監督和防範機制,保障考生的復檢權和對體檢結果的異議權。
這些制度完善的舉措、制度設計的設想,其意義不僅在於使公考程式更加科學完備,也是規範權力運作、杜絕不良影響的重要基礎。當然,約束規範權力與公考的關係,還需在公開機制、問責機制等方面進行更有針對性的制度創新。公考的正反案例也一再證明,只有讓制度的剛性不斷彰顯,使公務員招考在程式上和監督上越來越陽光透明,權力越位干預、暗箱操作的空間才會逐漸縮小,“領導壓力”對考生合法權益的侵害才會受到有力遏制,公考公平也才可能有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