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道縣客運辦原主任劉春生,在短短3年間通過各種手段,夥同他人套取了國家百餘萬元成品油補貼款。不過,更具諷刺意味的現實是,劉春生貪污案發當年的下半年,當地政府部門負責人依舊囑咐公交企業負責人繼續造假套錢,以防上級部門發現破綻。(《法治週末》4月4日)
短短3年時間就套取了國家百餘萬元的成品油補貼款,如果因此歸咎於制度約束不力,肯定會有人鳴冤叫屈。因為,按照相關規定,成品油補貼申報有嚴格的審核制度,涉及縣客運辦、縣城管局、縣財政局、市公用事業局、市財政局、省交通廳、省財政廳以及中央相關部門,中間有8道審核關卡,即便刨去“監守自盜”的縣客運辦,也還有7道防線。按理説,這樣的制度約束不可謂不嚴。
可就是這麼多道防線,最終都形同虛設。雖然其中有責任心或者所謂人手不夠的問題,比如其中有些部門就解釋逐一核實並不現實,還有的部門下去核實時遇到車在外面跑就作罷,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從當地政府負責人在案發後依舊囑咐繼續造假套錢從而防止事發,就足以看出,一些負責監管的部門,由於違規行為對本地本部門有益處,對此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大力協助”,比如案發時就有當地交警、城管、財政等部門為涉事者出具虛假證明或修改相關説明文件。
造成這種現象,深層次的原因在於,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在違規行為上具有利益關聯性,違規套現行為雖然損害了國家利益,但並沒有損害當地利益,所以當地相關監管部門並沒有嚴格監督的積極性。另外,一旦東窗事發,這些監管失職的部門,要為之承擔“監管不力”的“政績連帶責任”,於是這些監管部門在事發後不是全力查處,而是竭力掩蓋,力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旦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具有利益關聯性,即便兩者不一定會結成利益共同體,至少監督者也不會“過於較真”。在自上而下的監督體制之中,越是更上級的監督者,其監督越是具有象徵性的程式監督而非實質監督,需要更多仰賴下級職能部門的“實質監督”。這樣一來,看似有那麼多道防線重重設限,但實際上是“處處高壓線,處處不帶電”,很容易就會出現“道道防線看不住,違規已過萬重山”。
從這個意義上講,看制度約束是否有效,衡量標準不是有多少道防線,甚至很多時候,防線越多,監督效果反倒越尷尬。不只是違規套取成品油補貼現象,幾乎所有的權力違規行為,都是如此。正如那句被許多人反覆引用的話,“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險,同級監督太難,紀委監督太軟,組織監督太短,法律監督太晚”。一些貪腐官員,能夠屢屢輕易突破這麼多道防線,本身就是最有説服力的例證。
事實上,要增強制度的約束力,並沒有太多深奧的道理,就是要形成權力之間的制衡,也就是説,在權力制衡關係鏈條上的所有主體,既是監督者,也是被監督者,某一主體的違規行為,就意味著相應部門的失職,應當為此承擔“防線失守”的責任。否則,再多的制度防線,到最後都容易形成一個“監督死結”,剪不斷,理還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