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6日上午,楊某供認向長沙市工商局原領導班子成員、紀委書記黃運禮行賄15萬元,黃當天下午就向組織彙報其夫人曾向楊某借款15萬元。6月26日,楊供認還向黃的夫人行賄5萬元,第二天黃運禮又彙報還有5萬元要上繳;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建辦原副主任佘琛臻在雙規期間,交代受賄金額有16萬元,但辦案機關只認定8.1萬元,理由是找不到行賄人……(4月5日《中國青年報》)
縱觀長沙市工商局大樓腐敗案件的辦案過程,人為操控十分明顯,某些細節甚至已觸犯法律,犯罪嫌疑人這邊供出行賄數額,相隔幾個小時,受賄官員就主動向調查組“坦白”自己是“借款”,數字與時間上充分“巧合”。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即使被稱之抓住的“草鞋”佘琛臻也只是被判3緩4,用長沙市工商局數位原任領導的話説“沒想到裏面的水會這樣深”!
其實,不是該案多麼複雜,作案手段多麼高明,而是有人為干擾和操控;也不是案件本身“水太深”,而是處於這種“關係”中的究腐之手太軟太短。
筆者認為,異地辦案、異地審理雖然會加大查處成本,但依然是確保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徑,就該案來説,有必要從長沙市以外的紀檢和司法機關組成專案組,由當地相關部門協助辦案,對於不知“深淺”的異地辦案機關來説,腐敗案“水有多深”就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