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3月30日《京華時報》報道,福建泉州市曝出路政系統腐敗窩案,為整治超載超限成立的路政稽查隊每月收受違章車隊“進貢”,為相關車隊的超載車輛放行,甚至為行賄的車隊設計“通行證”。截至目前,已有包括稽查隊7個小組長在內的10人被判刑。
一邊是群眾對超載超限車輛深惡痛絕,另一邊卻是稽查部門對違章車輛“選擇性執法”,“交錢就放行”。神聖而莊嚴的執法,怎麼會墮落成腐敗的“土壤”?更令人詫異的是,稽查隊竟然成了“受賄隊”——2005年5月,泉州市公路局路政分局專門成立了稽查隊,分7個小組,輪流上路流動巡查,加大查處力度。而最後,稽查隊被“一鍋端”,包括7個小組長在內的10人被判刑。在查處過程中,有關部門還深挖線索,從行賄人那裏挖出當地交警、交通等部門的腐敗窩案,目前已立案11件11人,呈現群體性、行業性受賄模式。
案情是觸目驚心的。誠然,執法腐敗早就成了摧毀執法公信力的罪惡根源,但如此整體性、大面積集體腐敗,恐怕不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受賄隊”腐敗時間跨度之長,“選擇性執法”、“交錢就放行”行徑之明目張膽,令人震驚。那麼,他們如此囂張,膽從何來?
毋須否認,在執法的廉潔性和純潔性考量上,我們對這其中暗涌的貓膩和齷齪,責任追究是輕描淡寫的,執法監督是得過且過的。很多執法過程中的不公甚至是腐敗嫌疑,很多時候也是睜眼閉眼,包庇縱容。
比如,有的藥監部門竟然和售假者站到了一起,撮合打假人一起來“協商解決”,執法者居然成為和售假者私了的見證人。比如,有地方質監局的食品審查員反映,“收費罰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約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資福利就從收費、罰款中出,這樣的監管能沒漏洞嗎?如果説之前曝出的上海計程車運營是‘釣魚執法’,我們現在就變成了‘養魚執法’,每天的工作目標就是想著如何完成‘創收’任務。”當執法把法律和公正拋置於九霄雲外,卻暗藏著諸多私念和雜想,執法腐敗甚至是大面積腐敗,無非是時間的問題。
顯然,在防範執法腐敗,對執法監督的力度和剛性上,火力是不夠猛烈的——執法者成為了和售假者私了的見證人,又能把他們怎麼樣?“養魚執法”努力完成創收,又能把他們怎麼樣?一切相安無事!都知道執法自由裁量權很隨意,又有多少強有力的制度來規範和懲戒?否則,稽查隊又怎麼會沉淪成“受賄隊”?
泉州曝出路政系統腐敗窩案後,泉州市公路局黨委書記陳理明表示,針對稽查隊腐敗案件暴露出的隊伍管理、執法監督上的薄弱環節,路政部門開展了自查自糾,汲取教訓,以公正、廉潔的執法重塑執法公信力。這樣的反思,無疑是蒼白無力的,作為主管部門,難道就不需要承擔其相關的責任了?恰恰是上級部門的監督失職,才導致了路政稽查隊整體性腐敗,一句“以公正、廉潔的執法重塑執法公信力”,就能夠彌補、挽救被“受賄隊”摧毀的執法公信力嗎?如此輕描淡寫,執法腐敗恐怕只會更加膽大包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