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針對實踐中的改裝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醫保外的醫療支出是否應該獲得賠償,酒店代客泊車、機動車陪練、試駕及醉駕、毒駕、無證駕駛等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稿共29條,涉及程式和實體,民事和商事,對引發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種情形,及交通事故後果所涉及的各方責任,都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和細緻的規定。總體來説,意見稿公平分配了交通事故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了請求權與賠償責任的先後順序,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無責不賠”的車險霸王條款,醉駕、代駕、駕訓、陪練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以及流浪者被撞亡民政機關能否起訴索賠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司法處理提供了具體依據。
在我看來,意見稿堅決捍衛了社會公平正義,值得關注:一是充分體現了交強險的“強制”性質,貫徹了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被保險人權益的原則。意見稿嚴格區分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規定對涉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索賠事宜“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而對交強險則並不以保險合同為基本依據,相反,卻通過明確具體的規範全面否定了保險公司格式合同中的“無責不賠”“醉駕不賠”等的條款,更加有力地保護了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一方的合法權利。
意見稿在處理交強險問題上,還嚴格區分了保險公司的保險事故賠償權和對侵權人的追償權。其實,在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中,為了逃避賠償責任,減少理賠成本,回避追償責任,往往故意混淆賠償權與追償權,以事實上放棄追償權的方式拒絕承擔自己的賠償權,給被侵權人造成極大麻煩,甚至讓被侵權人的索賠權落空。這一方面對無辜的被侵權人來講是極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也違背了交強險的立法初衷。這次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全面叫停交強險中的“霸王條款”,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體現了法律公平與社會正義。
二是叫停了流浪者死亡民政等部門“代位”追償的做法。關於這一問題,近年來爭議較多,各地的司法實踐做法不一,但始終在理論上存在障礙,那就是有關部門憑什麼獲得代位追償權,一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缺乏對賠償款具體監督管理制度,既名不正言不順,又難以保證款項合法合理地使用,認定這一做法對維護社會公平明顯不利,甚至損害國家機關聲譽,因而叫停是明智的。
三是意見稿在嚴格責任劃分的基礎上,認可了交通事故“責任自負”原則,即通過合法轉讓、承租、維修、保管、出質等方式擁有或佔有車輛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由駕駛人單獨承擔事故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改變了以往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做法,這是對《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的細化和具體化,使保護更加到位。
當然,從社會的現實需求來看,意見稿還有明顯不足之處,比較突出的一點就是,沒有明確規定“拼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問題,能否適用意見稿第二十條關於“免費搭乘”的規定,讓人心裏沒底,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拼車”問題依然懸而未決。另外,意見稿對商業三者險中的“霸王條款”也未涉及,不免讓人遺憾。其實,最高法院應當通過這個司法解釋,以公平正義的名義全面叫停車險中的“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