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務管理首次納入法治化軌道。前天,國務院法制辦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作經費支出公開制度,定期公佈“三公”經費。
説起來,“三公”經費差不多是個讓人耳朵起繭的話題,有關監管制度不少。雷同的制度多,差不多相當於後一個制度對前一個制度的否定。這次制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也有這種意味。不同的是,該條例屬於立法範疇,是有法律效力的,對行政機關向來喜歡遮遮掩掩的“三公”經費,有強制公開的性質。通俗來説,這是告訴某些行政機關,“三公”經費不是“機密”,必須公開,否則小心被告了。
站在法治的角度,可以這樣分析。但從執行角度分析,我們尚無法肯定該條例會比從前的相關規章制度更強硬。因該條例的制定尚在徵求意見,我不妨對意見稿提提意見。
首先,認真閱讀了條例意見稿全文,我看不到它“強”在哪。行政法規要有法律的嚴肅性,約束性表述必須儘量用“必須”、“禁止”之類字眼。但這個意見稿中則充斥著“應當”、“不得”等詞,其中“應當”一詞出現頻率最高,我粗略數了一下,在全文約4700字的意見稿中,共出現了50多次。這樣的表述,何談強硬?
更關鍵的在於懲罰措施。在意見稿第五章“法律責任”中,追責方式基本沒多少法律性,主要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所指的“下列情形”有五條,每一條我都認為很嚴重。譬如超預算、超標準開支“三公”經費,應屬違反《預演算法》行為,但這裡所説的“情節嚴重的”,不知是何種情節?
而對於拒不公開“三公”經費將受何種處罰,意見稿居然沒有專門條款給予明確。這意味著,拒不公開並不屬於嚴重情節。如果行政機關堅持不公開,公眾又如何發現並舉報“超預算、超標準”問題?此外,對於輿論呼籲的“三公”經費應詳列具體開支科目,意見稿也沒明確,而只是要求制定計劃、納入預算。假如行政機關給出一個籠統而模糊的數字,群眾監督同樣非常困難。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除了約束“三公”經費,對政府奢華採購等重大財政問題也作出了規定。對任何亂花錢行為,理當一概“零容忍”。起碼,也應在“零容忍”指導精神下,強化法律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