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於2000年的新廣國際集團是廣東省屬的22家大型國企之一,2009年初資金鏈曝出危機,紀檢監察機關查明,以吳日晶為首的部分新廣國際高管人員,詐騙套現、違規擔保、貪污腐敗,導致國有資産損失22.94億元,並有13.64億元存在風險。此案一個細節是:吳日晶為消除阻礙其大權獨攬的不同聲音,竟向自己的下屬行賄。(11月10日《中國青年報》)
下屬向上級行賄,不是新聞,但老總向下屬行賄似不多見,因此激發了人們的圍觀心理,讓人想像:老總行賄時是不是也低眉順眼?更讓人追問的是,吳日晶長期獨佔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三大要職,“僅憑一句話、一個批示,就能隨意調動數億資金”,為何還向下屬行賄?
究其因不外乎三點。其一,結成利益聯盟。吳日晶行賄對像是分管項目投資並協管公司財務的章望生,此人負責要害部門,對吳日晶很關鍵,事實上確實如此,正是章望生在集團決策時堅定支援吳日晶,吳日晶策劃的項目才順利通過。其二,“綁架”下屬。老總向下屬行賄,身為下屬往往受寵若驚,不敢不受,一受賄,就萬劫不復,在日後必然與老總亦步亦趨,對老總言聽計從,因為兩人已經是拴在一起的螞蚱。其三,期權腐敗。正如反腐專家所稱:“吳日晶希望退休後得到關照,説明國企高管腐敗有可能形成‘期權交易’,不僅受賄,還要長遠獲益,這一點值得警惕。”
貪官向下屬行賄,無關尊嚴,有關利益。與其説貪官向下屬行賄,不如説向權力行賄,向利益臣服,通過收買掌權者,以牟取更大更多的利益。
對國企負責人監督,並不缺少制度,比如《企業國有資産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企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但不少時候,制度在一把手面前顯得蒼白無力,由於吳日晶權力極大,自然可以隨心所欲。而且,為保萬無一失,他通過行賄的方式腐蝕下屬,這讓內部監督流於形式。
既然內部監督不可靠,那就不能全都寄望于內部監督。“管家”頻“敗家”,“舵手”變“禍首”,遏制國企腐敗,沒有捷徑,説到底更要靠外部監督。外部監督就是所謂的“外人”能看管權力,不管他們唱的哪一齣,總會原形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