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女孩“小悅悅”被車撞傷遭遇路人冷漠、深圳公務員廖天野毆打辱罵父母等事件,再次引發人們對社會道德問題的深思。人們期待通過加強“官德”建設、發揮官員道德示範作用,以引領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中組部有關人士透露,將於近期下發關於幹部德行考核文件,針對“德”制訂了全面考核標準,包括孝道在內。(《南方都市報》11月7日)
公職人員的行為對社會群體有著很強的示範作用,因此,對公務員有更高的道德要求,無可厚非。“官德”建設確實與官員的個人道德水準緊密相關,每個官員,只有提高自我道德修養,嚴格自律,整體的“官德”水準才能有所提升,因此,對每個幹部自身的品德修養進行考核,確有必要。
不過,在重視官員的“個體道德”的同時,還應該重視官員中客觀存在的“群體道德”。無論是普通社會成員還是機關官員,都有表現于自身的“個體道德”,和表現于群體行為之上的“群體道德”,而官員的“群體道德”屬性尤其突出。這是因為,官員作為公職人員,其本身彼此間有著更為緊密的聯繫,構成一個特殊的群體。所謂官員的“群體道德”,就是官員群體所表現出來的道德取向和道德行為。
一方面,官員的“個體道德”和“群體道德”是相一致的,每位官員的“個體道德”都能夠做到表現優良,官員的“群體道德”自然也能得到提升。然而,另一方面,官員的“個體道德”並不等同於“群體道德”,“群體道德”也並非完全取決於“個體道德”。這是因為,官員“群體道德”帶有深深的權力烙印和體制影響,有其自身的發展邏輯。
歷史上,所謂“舉世皆濁我獨清”、“官官相護”、“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等等説法,實質上都説明,官員的“群體道德”超越“個體道德”而存在。一個自身品德優良的官員,置身於官員群體之中,往往不得不“舍個性”而“取共性”,主動或者被動地適應官場環境和規則,服從於整個官員群體的道德取向和道德作為。如果官員群體的道德價值發生偏差,那麼,單獨的個體官員的道德操守,往往是無能為力的。所以,縱然有屈原、岳飛、包拯、海瑞、于成龍等在個體道德操守上達到相當高度的賢能之官,也無法撼動整個官場的潛規則,無法挽救當時整個官場道德體系趨向沒落的趨勢。更多曾經“飽讀聖賢書”的人,一旦走入官場,就不得不隨波逐流,甚至變本加厲,面目全非。
封建時代“以孝治天下”,在法治意識缺失的情形下,其對官員個體道德的重視是極致的,“正心誠意格物致知修身齊家”的佼佼者,才有資格“治國平天下”,但這並不能避免“禮崩樂壞”的局面反覆出現。可見,僅僅強調官員“個體道德”而忽視整個官員群體的道德取向和道德作為,是遠遠不夠的。
因此,我們在高度重視對官員“個體道德”要求的同時,也要重視對官員“群體道德”的建設。官員“群體道德”,表現為整個官員群體的道德價值觀念,實質上就是整個權力體系的道德價值取向。應該説,在民主法治的時代,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權力必須全部用來為人民服務,這是最基本的權力道德規範,也是官員們應該遵循的最基本的“群體道德”。有了這樣的“群體道德”,每位官員一旦進入官員群體,就須自覺遵循這一群體規範,其“個體道德”也就隨之得到加強。
如果説,加強官員“個體道德”修養,主要靠宣傳學習、嚴格自律、科學考核、有效監督等,那麼,加強官員“群體道德”建設,則更需要深化權力運作體制、機制的改革,強化對公權力的依法民主監督約束和績效考核。權力有“權德”,官員才會有“官德”。兩者相鋪相承,整個“官德”建設也就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