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15年後的今天,刑事訴訟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據悉,此次刑訴法修改對於證人作證方面或有較大的突破,比如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這樣一則消息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主流價值觀中,往往是鼓勵“大義滅親”的,對於主動送子投案或帶領公安機關抓捕涉嫌犯罪的親人,向來是大張旗鼓地宣揚。相反,對於為涉嫌犯罪的親人提供場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則設立了包庇罪來懲處。此次刑訴法的修改,有學者稱:“‘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是錯誤的,不符合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因此,“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然而,筆者以為親屬的作證特權應當確立,親屬之間的包庇罪應當廢除,但“大義滅親”仍應得到鼓勵。
歷史上,我們的確有“親親相隱”的傳統。孔子説:“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也有類似“親親相隱”的規定。如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沒有義務作證;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指控人的訂婚人、配偶、直系親屬等有權拒絕作證。親屬之間有“親親相隱”的特權,這是值得吸收的。因為,打擊犯罪很重要,維護親情倫理和家庭穩定也很重要。但是,“親親相隱”中也有親屬之間揭發犯罪就要受到懲罰的成分,比如在漢代,兒子若向官府告發父親的罪行,官府將以不孝罪對兒子處以重刑。這種成分在現代社會必須接受拷問。保護權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權力不能強制親屬作證,但親屬自願放棄這種特權,或者認為告發、作證比維護親情倫理和家庭穩定更重要,他們也應有權“大義滅親”。
事實上,我國古代的“親親相隱”與西方法治國家的作證特權在這一問題上是有區別的。在“親親相隱”中,親屬之間揭發犯罪要受到懲罰。而在西方國家,親屬作證特權是一種權利,強調的是公民對於親屬犯罪有不作證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也可以放棄,也就是公民可以揭發自己的親屬。因此,西方國家法律不懲罰親屬之間相互包隱的行為,也不懲罰親屬之間“大義滅親”。
刑訴法修改確立親屬的作證特權,並不與“大義滅親”相對立。與作證特權對立的是親屬之間的包庇罪。對親屬之間的包隱行為定包庇罪,有損人倫應當廢除。但親屬有作證特權,並不意味著親屬不可以“大義滅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