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廣東省委書記汪洋與網友交流時問“為什麼領導可以發脾氣,群眾不能發脾氣呢?為什麼領導可以罵娘,群眾不能罵娘?” 近日,這兩個為什麼還在引發熱議。
媒體報道題目為“網路問政要允許群眾罵娘”,論者也自然據此展開話題。然而,這句話並非汪洋原創,是媒體“擅自加入”了汪洋談話中原本沒有的“允許”二字。
加上了“允許”二字,汪洋談話的含義就發生了微妙變化:原話實際上講的是“群眾對官罵娘天經地義”的道理;添上“允許”,就由“這個道理”變成了一種“個人行為”,成了“汪洋允許群眾罵娘”。
我特意關注了多個大型網站的網友留言,應該承認,網民對汪洋的這一表示幾乎沒有“負面言論”可説。有的網友表示懷疑此話僅是“作秀”,其實也是對汪洋所説內容的一種肯定。就算“作秀”,傳播一種有利於國民的理念,鼓勵一種善待群眾的官方行為,這種作秀,現在不是多了而是太少。
按執政理念來講,官員的身份、職責定位是“公僕”、“人民勤務員”,除了人民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人民群眾乃“魚水關係”、“血肉聯繫”。如是,官員不可以對群眾發脾氣,不可以對群眾罵娘;而主人對僕人發發脾氣罵罵娘卻不能算“犯上作亂”。
不過,這只是理論上、宣傳中的官民關係,而在現實中並無落實、保障這種“正當關係”的社會機制。因而,在官強民弱、官貴民賤的現實背景下講“官民對等”,指出“既然官員可以對下罵娘不受制裁,民眾也可以對官罵娘而不受制裁”,這肯定就是講求現實的較大進步了。
既然明確了群眾對官罵娘為正常情況,那麼,“言者無罪”的覆蓋範圍得以擴大,言者無罪,罵者也無罪了。以往常見的官方對民間言論的率意定性之辭,如“誹謗政府”、“蓄意煽動”、“惡意攻擊”、“詆毀領導”、“損害形象”、“言論過激”等等,就不如以往那樣方便出籠了。因言獲罪事件的幾率必大大降低,跨省追捕網民的現象或可杜絕。
群眾對官也能罵娘,這一“標準”若能普及推廣,意義非同小可。主要的好處即民眾言論空間、輿論力量的擴展,這項好處是綜合性、複合型的,它的“附加值”也很高——在更多領域約束特權,在更多領域擴展國民權利。
罵娘不文明,除了利於宣泄和對官員有警示作用,並不解決問題,但“罵官的自由”在法律上不成問題。法理明説國民掌握公僕命運,即如此,民罵官又算什麼大不了的事呢?民怕官,有氣又不敢出,只許官員作惡,不許百姓發發怒氣,這是極不正常的情況。
民罵官只是個常識,而常識往往仍要千遍萬遍地重復,不管以什麼方式,人們應該看到前進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