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午,有網友發帖稱,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鎮黨員幹部偽造身份公款赴港澳旅遊。7月11日下午1點,峨眉山市監察局發佈通報,稱網友反映問題屬實,並作出處理:給予符溪鎮黨委書記、鎮長黨內警告處分,對相關人員進行誡勉談話。(7月12日《華西都市報》)
針對網友舉報,峨眉山市相關部門迅速介入調查並及時處理,無疑值得肯定。但美中不足的是這樣的處理過於輕描淡寫,難以達到懲前毖後的目的。
201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發佈《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第二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符溪鎮黨委書記、鎮長是公款旅遊的組織者,也就是説,對於他們最輕的處罰應是“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顯然,現在的最重處罰僅為“黨內警告處分”的處理結果,不符合《解釋》規定。
《解釋》第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也就是説,對於峨眉山市符溪鎮此次公款出境遊的相關人員,最輕的處罰應當是“給予警告處分”,而不僅僅是“誡勉談話”。
就政紀而言,2010年8月12日,監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佈《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顯然,峨眉山市對此次公款出境遊的組織者、參與者的處罰過輕。
近年來。中央為遏制公款出國、出境旅遊出臺了不少規定、採取了很多措施,收到了明顯成效。但也要看到,公款出國、出境旅遊之風並沒有完全絕跡,在個別地方甚至還有愈演愈烈之勢。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懲戒不夠。為此筆者希望相關方面能夠重新裁定對此次公款出境遊的組織者和參與者的處分,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