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一罰了之下的利益合謀
時間:2011-06-15 13:11 來源:中國青年報
陜西省延安市灝瀚大廈當初的規劃設計是25層,開發商卻私自蓋了30層,工期長達兩年,執法部門在24491.56平方米違法建築建成後,罰款244萬元。而按市場價計算,開發商非法所得超過5000萬元。對於違法兩年未受制止,延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局長艾繼國6月10日稱缺乏強制手段,阻止未果。(《京華時報》6月14日)
艾局長顯然在打太極,住建部門處理違建自有辦法,孰不見強拆不斷,其中不少是在強拆老百姓的違建,只是對開發商的違建或政府及其官員的違建“缺乏強制手段”。其實,“缺乏強制手段”背後是利益糾結,如果加蓋到第26層時就給以處罰,肯定不能罰款244萬元,而30層蓋好後再處罰,則是開發商和住建部門“雙贏”。獲利5000萬元,只處罰244萬元,對開發商而言無疑是小錢換大錢,這樣的買賣誰都願意做。按房地産行業的潛規則,開發商往往還得付出相當一部分“打點費”,只交罰款不可能平安無事。從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説,對違建一罰了之緣于利益分配的需要。
事實上,法律對違建如何處理有明確規定,住建部門只需依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違法建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灝瀚大廈加蓋的5層違建,拆除未必是最佳選擇,應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然而,住建部門對開發商違建的處理多數只是“並處”一些“罰款”,真正的處罰部分“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卻被忽視。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住建部門是在選擇性執法,這已涉嫌亂作為或瀆職。
對違建一罰了之,不是“缺乏強制手段”,而是權力的驕縱——執法部門不是依法執法,而是怎麼對自己有利怎麼對開發商有利,就怎麼執法,上述報道中對灝瀚大廈加蓋5層違建的處理,忽視“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只選擇“並處”部分“罰款”,即是典型的亂作為。因為“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才是真正的依法執法,而罰款只是“附屬”,開發商積極配合執法的應不予罰款。但現在對開發商違建的執法多是罰款,執法已經變成收費。此種輕描淡寫的處罰,極有可能是為了收費和縱容開發商搞違建。開發商熱心搞違建,根子在執法部門的縱容。
嚴格執法請從對灝瀚大廈加蓋5層違建的處理開始,建議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還應解決因違建帶來的問題,如報道中提及的劉女士的採光問題,其中有無行賄受賄等問題?最重要的是由於加蓋了24491.56平方米違法建築,一是每平方米土地價格下降了,二是每戶的公攤面積減少了,這一切都應惠及業主,不能變成開發商的利潤。當然,這是建立在灝瀚大廈加蓋違建仍然安全的前提下,如果違建不安全,那是必須依法強制拆除的。(張魁興)
編輯:張潔